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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从国际法原则看曾母暗沙领土资格的合法性

2015-05-14 13:37阅读:

从国际法原则看曾母暗沙领土资格的合法性
本文既然作为一般性的论证,也缘起黎蜗藤的漏洞百出、夹带私货的论证。因此,本文以反驳黎那篇博文的方式展开此文:
黎那篇博文地址: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4b2ed3c30101jf6t.html?vt=4
虽然曾母暗沙的领土资格今天从海洋法公约的角度看,看上去的确有争议,但是综合各项国际法原则上看的其领土资格仍然是合乎国际性的,具备合法性。这些关键点极其国际法原则的适用还是有必要澄清的:
1、有关海洋的领土资格的国际法大多是战后50年代之后确定的。1935的重申、明确领土过程中,宣告曾母暗沙为领土并不违法“当时的”任何国际法。国际法评判行为合法与否是按照时际法原则。所谓国际法的时际法原则即:一项国际法行为的合法性,应适用当时有效实行的国际法规则来判断。在《海洋法公约》序言中,“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的说明,根据该条规定,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可见《公约》的序言、国际法渊源中的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中的时际法都是被承认的。
黎蜗藤在为日本吞并琉球和韩国辩护时非常熟悉这一原则,为何此时忘记了?虽然黎蜗藤辩护时全然不顾道德廉耻,但就国际法原则看,的确如此。你不能因为1929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就要求美国退出战争夺取的菲律宾。同样道理,就曾母暗沙而言,它并入版图,当时并未获得任何其它的争议,包括其在内的十一段线获得当时包括美国在内的普遍的国际认可,有大量的地图和文书可以佐证。同样,不能用后来的五六十年代-八十年代的国际法公约要求之前已经成为领土的曾母暗沙退出领土版图,曾母暗沙成为中国领土在各海洋-领土公约生效之前已经发生并合法颁布。用后来的法律去嘲笑之前的行为本身在法律上是可笑的。前辈们巩固边疆的努力是值得尊敬的

1.1、我国对《公约》的接受是有条件的,并不违背公约原则。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公约》时,有4点声明,其中第四点是:“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不受《公约》调整。”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就等于向国际社会申明,我国的法律及于南海诸岛。而群岛内那些不起眼的礁石和浅滩被视为主岛的延伸,与主岛一起构成中国依据历史沿袭的领土。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和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可见公约是承认历史性所有权和特殊情况的。
(这一部分内容增加要感谢庞道德先生博客中引用的资料)
2、50年代的大陆架公约和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到80年代的海洋法公约都遵循国际法不追既往的原则,但缔约国需要修改作为“一般”情况的国内法以应对以后的问题,但对“个别”既成事实是没有追责权利的。黎蜗藤故意忽略这一点。
3、曾母暗沙与苏岩礁并列当然不是双重标准。曾母暗沙成为领土在公约之前,是上述既成事实,PRC只是继承ROC的历史遗产,未做任何增添,而且继承曾母暗沙的领土资格也发生在公约之前;苏岩礁争端发生在公约之后,中韩都知道并承诺50-80年代的部分公约,这些公约大多均以在国际上生效,必须按照公约原则处理。国际法上,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4、黎蜗藤对曾母暗沙属于马来的论证完全不合乎国际法。而且很多标准原则是自己在钓鱼岛问题上用来反对中国时大加驳斥的,这时又反过来拿来马来辩护,真是屁股决定脑袋。原文参看前面的链接。下面逐一驳斥。
4.1、单纯地理位置不能决定领土归属。当然地理上各国的划分更与领土归属无关。否则理解不了希腊-土耳其爱琴海诸岛屿、英法海峡群岛的划分。黎蜗藤博文论述的第一点不成立。
4.2、领土归属不等于海洋权益归属,大陆架原则只适用于海洋权益归属,黎蜗藤这里混淆了国际法原则的适用。黎的博文第二点成立的前提是中国承认曾母暗沙不是领土。
4.3、黎蜗藤的第三点、第四点同理,不能用海洋法公约反推领土归属,不能用领土的海洋权利多寡推出领土的归属。这次再次犯了菲律宾一样的常识错误。同时,中方在东海划界中的观点与曾母暗沙的主张是否矛盾,参考我这里的第3点论证。中国将其作为两种问题,国际法上是说的过去的,领土问题和海洋权益问题是不同问题。中方要求曾母暗沙的主权,但放弃其海洋权益,是完全可能的。近来中马相互默契,包括这次大马海军为中方的主权宣誓做辩解。综合来看,这一点取舍非常有可能是双方妥协之处。
5、中方并没有对南海全部海域划分领海基线。意味这中方进退都有空间。进有历史权利,退有国际公约。中国在西沙的领海基线,嵩焘滩,就是一处和曾母暗沙类似的大片暗礁,没有被圈在领海基线里面。甚至不在领海里面。这个地方是中国政府曾经宣示过主权即命名的。可以预测,将来在南沙,中国也可能会照西沙办理。当然,中国即使不照此办理,也因继承历史权利可以免于黎博主这类攻击。
6、对于曾母暗沙的领土宣告,长期并未获得任何异议。英国虽然测量在前,但对此礁从来没有声明过主权。其测量行为不构成主权占领行动。马来作为英国权利的继承者同样继承了英国错过关键时间异议的责任。马来独立后,海洋国际法开始形成,马来始终不认为曾母暗沙是领土问题,也就继续不构成“领土异议”。中国对曾母暗沙的占领行动包含的法律声明和实际行动之间虽然有间隔,但只要都发生过,就算有效。
[附带批驳一个黄岩岛的私货]
7、“黄岩岛无论在历史证据还是在实践中都属于菲律宾”是错误的。黎蜗藤故意忽略国际法争端中法律和条约是第一有效的归属凭据。只有在法律和条约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才无奈退而参考所谓历史和实践。菲律宾无论是美西条约还是后来菲律宾的宪法,都将黄岩岛排斥出领土范围,直到2009年。这一明确的法律排斥,足以驳斥菲律宾任何历史和实践。参考比例时和荷兰的领土争端,比利时占领了100多年的争议领土最后因不合乎双方早年的协议,一样被宣布无效。菲律宾2009年修改法律的行动早已在争端发生的关键时间之后,是无效的法律行动。黎蜗藤为菲律宾的辩护是法盲还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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