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四)
第五部分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第五十六条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b)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
⑴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⑵海洋科学研究;
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c)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