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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中国式讨薪”:以欠薪罪逮捕无良老板

2010-02-07 19:27阅读:
遏制“中国式讨薪”:设欠薪罪逮捕无赖老板
作者/海上客

建议立即修改《刑法》,设欠薪罪拘捕无赖老板
最近,河南中牟两讨薪民工竟在政府大院内被欠薪包工头杀死,这个血淋淋的新闻,为“中国式讨薪”涂上凄惨血腥的一笔。
今年春节将近,《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紧急出台,但力度远远不够,无法根治“中国式讨薪”背后的恶意欠薪现象。请看全国总工会2003年公布的一组数字:全国拖欠民工工资已高达1000亿元,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比例高达72.2%,仅有6%的民工能按月领取工资。至今6年过去,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并未解决。
“中国式讨薪”最典型的是民工自杀跳楼“恶意讨薪”。还有一类是被逼暴力讨薪,杀老板(高管),如去年刘汉黄杀台商事件。此外,也冒出过“前无古人”的“太太讨薪队”:据报道,四川武胜县、岳池县20多名民工妻子组成“太太讨薪队”,南下昆明为丈夫讨薪——真是“古有花木兰替父去从军,今有民工妻替夫去讨薪”。在暴力讨薪中,也出现“同归于尽”的现象。去年3月在广州曾发生一名年轻男子用水果刀捅杀两名公司女高管,随后跳楼自杀的事件。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遭到不少“专家”拼命诋毁。事实上,拖欠工资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无直接联系,无论在世界何地,拖欠员工工资的无良老板(跟强盗没有太大差别)总是舆论谴责的对象。《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拖欠民工工资就已司空见惯。
 有些专家动不动就说“契约自由”,似乎中国老板们很有契约精神,似乎《劳动合同法》违背了这种精神。那么,老板拖欠扣发员工的薪水是不是违背了契约精神?仅从“契约精神”来看,拖欠员工工资就是很恶劣的背信弃义行为。
造成“中国式讨薪”人间惨剧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法治的缺位:
 
以前,欠薪主要出现在低端制造业和服务业,受害者往往是民工。前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很多大公司和外资公司都有裁员,不少白领员工也受到无良老板的欠薪伤害。薪水是员工的合法收入,是员工的合法私产,恶意欠薪侵害了员工的个人合法权益,相当于非法扣押了员工的私人物品和财产,属侵占罪,其性质之恶劣不言而喻。
去年3月“两会”期间,民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庆宁等几名人大代表提出,应设“欠薪罪”处罚拖欠工资的“老赖”——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比较普遍。在不增加司法成本、由违法单位、个人支付司法成本的条件下,国家应该修改《刑法》,增设“欠薪罪”,让现实中的“老赖”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几位“人民代表”道出了劳动者的心声。
仅靠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远远治不了无赖老板的欠薪问题。而法院在处理欠薪问题时,是按照劳动合同纠纷,也即民事纠纷来审理的,不但审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也高;即使判决了,也存在能否顺利执行的问题。
在处置欠薪问题上,香港特区的做法值得效仿:《香港雇佣条例》明确规定,从2006年3月30日起,香港企业雇主如不按时履行支付工资及雇佣合同责任,完成年终到期需要支付的款项,最高罚则已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三年的刑罚。
我们应该立即行动起来,以欠薪罪逮捕无良老板,根治恶意欠薪非法侵吞劳动者私人财产、危害社会的行为,彻底遏制“中国式讨薪”的蔓延。
具体建议如下:在全国人大举行期间,建议立即修改《刑法》,设欠薪罪拘捕无赖老板。欠薪行为包括欠工资、欠经济补偿金和欠缴三金(社会保障金)。凡故意拖欠员工工资(一个人)1万元以上,可按刑事罪处罚;低于1万元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按治安条例处罚。欠薪属于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老板欠薪,协商不能解决的,员工可向公安部门举报。建议公安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遇到欠薪欠社保投诉报案时,可联合办案。

对于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欠薪行为,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如够不上《刑法》判刑和治安处罚,应由上级主管单位给予撤职查办、纪律处分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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