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一方面,其行为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人民法院启动了开庭审理、作出错误判决、作出财产或人身保全行为等实质性的诉讼程序,占用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扰乱了法院的诉讼秩序,对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另一方面,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也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造成被害人财产的严重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没有造成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没有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财产、人身保全、执行措施,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情节轻微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实施刑法
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实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