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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推进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的意见(冀教师〔2013〕34号)

2013-12-07 21:49阅读: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推进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3-10-22 14:12:36
冀教师〔2013〕34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促进全省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设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我省各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馆(站)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对全面提高我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教师队伍素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但随着我省教师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队伍专业化要求的不断提高,将功能相近、工作对象趋同的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馆(站)进行整合,建设成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已成为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规范建设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赋予其组织、管理、实施和服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及教师培训等工作职能,将有利于规范县域教师发展平台建设,建立和健全教师教育制度,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拓展机构服务功能,对于发挥县域教师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势,实现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高效率,促进教师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的目标和原则
  建设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适应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发展为总要求,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教育质量为目标。
  坚持以政府主导、积极推进与平稳过渡相协调的原则,既要积极主动推进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又要在过程中稳妥处理好编制、人员、财务等问题。整合现有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馆(站)机构编制,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根据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从严从紧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县级教师发展中心。整合后的县级教师发展中心
,不提高机构规格,不改变经费形式,不突破现有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总量,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教师发展中心的,可依托师范学院、教育培训机构等,负责教师发展培训工作。
  三、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的主要职责
  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职教师培训。组织实施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的继续教育;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师和校(园)长培训;为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校本研训提供指导和服务。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年度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做好本区域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协调和服务。
  (三)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开展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
  (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对教师专业发展的业务管理、统筹和指导。承担本区域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广大教师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设备和资源,充分发挥县域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总校的作用。
  (五)促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承担本区域教师远程教育的规划、实施和管理,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引导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开展自主学习与自我发展。
  (六)为教育发展出谋划策。开展本地区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课题研究和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服务。
  四、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的人员配备和待遇
  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属于中小学系列办学实体。按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制度,配备精干、高效、富有创新精神的领导班子。打破原来各部门的人员界线,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对有关人员按照工作需要和个人业务能力重新优化组合。专职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体系,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按照中小学系列对待。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要把规范建设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纳入本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之中,加快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力度,力争在2020年之前,全省40%的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达到国家级示范标准,80%达到省级示范标准。
  (二)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教育、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相互合作,密切配合,指导本地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妥善处理好机构编制、人员、财务、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改善办学条件。各地要切实加大教师教育财政支持力度,新增财政教育经费要把教师培训作为投入重点之一。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同时,做好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经费保障工作。
  (四)将规范建设工作纳入新一轮检查评估的首要指标。对于目前已经通过省级验收的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在2015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合工作,届时省教育厅将进行验收。对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馆(站)未进行实质性整合的,将取消其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资格。今后,凡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培训机构,必须实现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馆(站)实质性整合。
    
    
2013年10月11日

原址:http://www.hee.cn/col/1378369574060/2013/10/22/1382680278054.html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检查结果通报
时间:2013-11-26 08:58:33
冀教师〔2013〕3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市、辛集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2009年我省出台了《河北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试行)》,各地在教育资源整合、创新培训模式、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教师教育质量显著提升。根据工作统一部署,2013年在各市申报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了检查评估。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河北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14所)
  石家庄市 赞皇县教师进修学校
  唐山市  滦南县教研训中心
     曹妃甸区教师进修学校
     遵化市教研训中心
     迁西县教研训中心
  廊坊市 固安县教师进修学校
       永清县教师进修学校
  保定市 保定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沧州市 南皮县教师进修学校
  衡水市 深州市教师进修学校
  邢台市 桥东区教师进修学校
       桥西区教师进修学校
       内丘县教师进修学校
     隆尧县教师进修学校
  
二、河北省标准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24所)
  石家庄市 元氏县教师进修学校
  张家口市 崇礼县教师进修学校
       阳原县教师进修学校
       万全县教师进修学校
       涿鹿县教师进修学校
       宣化区教师进修学校
  秦皇岛市 抚宁县教师进修学校
       青龙满族自治县教师进修学校
       山海关区教师进修学校
  唐山市 滦县教师进修学校
  廊坊市 香河县教师进修学校
       广阳区教师进修学校
  沧州市 东光县教师进修学校
       孟村回族自治县教师进修学校
       海兴县教师进修学校
     沧县教师进修学校
  邢台市 经济开发区教研训中心
       柏乡县教师进修学校
       平乡县教师进修学校
     新河县教师进修学校
  邯郸市 磁县教师进修学校
       曲周县教师进修学校
       邱县教师进修学校
  定州市 定州市教师继续教育与管理中心
  
三、不达标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3所)
  廊坊市 霸州市教师进修学校
  沧州市 运河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培训中心
  衡水市 武强县教师进修学校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本轮全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结束,全省共有80所机构达到示范性标准,73所机构达到标准化,3所机构不达标。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将纳入到县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督导评估内容。同时,不得再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建议相关设区市教育局协调安排其他有资质机构承担该县域教师培训工作。
  在本轮评估中,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遵循了“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了机构建设,深化了县级中小学教师教育改革,使全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整体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各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将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作为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了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
  希望各地以此轮检查评估为契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积极谋划本区域教师发展规划,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的意见》(冀教师〔2013〕34号)要求,深刻理解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落实各项政策,充分发挥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在教师教育的主导作用,在县域教育发展的促进作用,在区域教育整体发展的参谋作用,在学习型社区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促进我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教师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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