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新房交房应取得规划、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关于《广东省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解读三
一、新房交付,应取得相应的规划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消防验收合格
根据《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体把握标准可审查房屋电梯、水电、煤气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间就明确如果没有取得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单位不能竣工验收,而在交付房屋时,取得竣工验收是必要条件,所以这就导致该会议纪要明确,将付房屋时应取得规划验收合格。
《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强制要求在交付房屋时,交付的房屋应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关于《广东省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解读三
一、新房交付,应取得相应的规划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消防验收合格
根据《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体把握标准可审查房屋电梯、水电、煤气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间就明确如果没有取得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单位不能竣工验收,而在交付房屋时,取得竣工验收是必要条件,所以这就导致该会议纪要明确,将付房屋时应取得规划验收合格。
《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强制要求在交付房屋时,交付的房屋应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