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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法律意见书(非上市公司)

2014-06-20 08:26阅读:

吸收合并法律意见书(非上市公司)


  律师字[2008]第****号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255086

致:淄博*aaaaa开发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aaaaaa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a”)的委托,作为a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股份”)吸收合并世茂房产(以下简称“本次合并”)事宜中被合并方aa房产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作为经办律师,参与本次合并的法律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世茂房地产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承诺:
  1、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世茂房产的行为以及本次合并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经办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合并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经办律师同意合并双方部分或全部在与本次合并相关的申请和信息披露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经办律师声明:
  1、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经办律师对本次合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验
证,查阅了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事宜向合并各方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调查。在上述调查过程中,经办律师已得到合并双方的保证,即其已向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传真和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合并各方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经办律师仅就本次合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仅根据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合并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本次合并双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合并的双方为aa股份和aa房产,其中,aa股份为合并方,aa房产为被合并方。经核查,合并双方的主体资格情况分别如下:
  (一)合并方aa股份的主体资格
  aa股份成立于1993年,位于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注册号************************。aa股份是山东省第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被评为山东省先进私营企业、山东省百强私营企业,并被认定为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
1997年aa股份在山东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自1998年开始,aa股份实行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培育以工业产品为主体的产业格局。自主研制开发成功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该生产工艺和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国内领先,其主要性能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其中大口径管材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该产品综合性能卓越,可广泛应用于油气集输、石油化工、海洋工程、电力、矿山等领域,是“以塑代钢”在工业领域应用的重大突破。超高份子聚乙烯和煤矿用聚乙烯管材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和国家级重点产品推广。

  2006年aa股份投资成立aa房产,占aa房产注册资本70%。
2008年3月aa股份收购aa房产其余30%的股份,形成对aa房产100%的控股。
  aa股份已通过2007年度工商年检,根据其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汽车综合参数测试仪、环保产品、工业泵、自动给水设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和管件、聚乙烯管材和管件的生产销售;资质许可的建筑施工;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销售”。
  经办律师认为,aa股份上述设立、发行及公司登记行为均经有权部门予以批准,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成立日起至今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aa股份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aa股份本次合并的主体资格合法。
  (二)被合并方aa房产的主体资格
  aa房产成立于2006年,位于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910.03万元,注册号*****************************。
2008年3月,经股东会审议同意股东之一aaaa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世茂房产的股份全部转让给aaaa股份公司,截止2008年3月底,aa股份持有aa房产100%的股份。
aa房产已通过2007年度工商年检,根据其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和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经办律师认为,aa房产上述设立、股权转让行为均经有权部门予以批准,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成立日起至今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aaa房产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aa房产本次合并的主体资格合法。
  二、本次合并的方案
  经办律师核查了合并各方关于本次吸收合并的董事会决议、aa股份与aa房产签订的《aa股份有限公司与a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协议》(以下简称“《吸收合并协议》”),经核查:
  (一)本次合并的方式及吸收合并协议
  1、本次合并系由aa股份作为合并方、aa房产作为被合并方,由合并方对被合并方进行吸收合并。本次合并完成后,aa股份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aa房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aa房产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均并入存续公司aa股份。
  2、aa股份董事会和aa房产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吸收合并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本次合并的方式、本次合并的生效条件;本次合并的债务处理、员工安置、资产交割;过渡期合并双方的业务保全、资产运作及重大事项的安排;协议的终止、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事项。
  经办律师认为,《吸收合并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合并各方具有法律效力。《吸收合并协议》在aa股份股东大会、aa房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在获得aa省发改委就本次合并的批准后生效。
  (二)本次合并的前提条件
  依据《吸收合并协议》,本次合并须基于如下条件的全部满足:
  1、合并双方的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特别决议方式批准本次合并;
  2、本次合并方案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部门批准或核准。
经办律师认为,《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的本次合并的前提条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合并双方章程的相关规定,该等前提条件一旦得以满足,《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的本次合并行为即应得到履行。
  
  (三)资产及负债的处置
  1、根据合并双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吸收合并协议》,aa股份吸收合并aa房产后,aa股份作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承继aa房产的资产、债权、债务。
  2、根据《吸收合并协议》,从《吸收合并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合并完成日止,aa房产未经aa股份的同意,不得自行签署、变更、解除重要经营合同,处置重大债权、债务、主要固定资产及重大投资。
  经办律师认为,《吸收合并协议》对资产及负债处置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债权人的通知及公告事宜
  1、根据《吸收合并协议》,aa股份与aa房产将于本次合并方案分别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根据《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合并各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合并各方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
  经办律师认为,合并双方关于债权人的通知及公告安排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合并各方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经上述通知、公告程序后,即应视为本次合并双方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不因本次合并而受到损害。
  三、本次合并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合并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合并已获得aa股份于2008年3月13日召开董事会的批准;
  2、本次合并已获得aa房产2008年3月13日召开董事会的批准;
  经办律师认为,合并双方审议本次合并事宜的董事会已经依法召开;合并双方董事会已分别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充分披露本次合并所需要的批准和授权事宜;本次合并所安排的批准和授权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并双方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被合并方世茂房产公司状况
  经核查,截至2008年4月30日,aa房产总股本为1910.03万股,全部为aa股份持有,aa房产是aa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截止2008年4月30日,aa房产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情形。
  五、被合并方aa房产的业务
  aa房产依法取得了以下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证照和资格:
  根据aa房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以上经营范围需审批和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经办律师认为,aa房产的经营范围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aa房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开展业务经营所需获得的许可及资质,
  六、被合并方世茂房地产的主要财产
  经查,截止2008年4月30日,aa房地产资产总计57405042.63元,负债合计42164882.67元,股东权益合计15240159.96元。
(一)主要流动资产
  aa房产的合计6194万元以上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截至2008年4月30日,aa房产账面流动资产合计61938611.10元。
  经办律师认为,上述流动资产已在aa房产财务账册中反映,aa房产按照《吸收合并协议》将上述流动资产交付予aa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主要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
是固定资产1406743.54元,表现为塔吊、挖掘机、铲车等。
  2、房屋开发成本
  在建商用住宅楼2座,1#楼27层,2#楼25层,户型分别为135㎡和95㎡两种,建筑面积合计28000平方米。
  经办律师认为,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及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相关规定,上述房屋在本次合并完成后应由aa股份所有,房屋办理权利人变更登记不存在法律障碍。
  3、土地
  经查,aa房产公司土地使用权共有二宗土地,分别是:
  (1)商业用地,宗地位置为aaaaaaaaaa,共计aaaaa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aaaaaaa
  经办律师认为,aa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后,在本次合并中转入aa股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六、税务
  aa房产现执行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1%,企业所得税25%。
  经办律师认为,aa房产所执行的税种、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aa房产依法申报并缴纳税收,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aa房产设立至今不存在因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七、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经查,aa房产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1) 本次合并双方具备进行本次合并的主体资格;2) 本次合并方案的内容和程序考虑了aa房产的现有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本次合并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系合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4)本次合并尚需取得aaa省发改委的核准;在取得前述批准和核准后,双方实施本次合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
  



aaa****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零零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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