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孩子在学校玩闹受伤谁担责?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2021年5月,兰州市西固某小学二年级的李明(化名)和张亮(化名)共同在放学后打扫教室卫生。期间李明为了逗正在拖地的张亮玩,故意将脚踩在张亮使用的拖布上,而张亮在李明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突然用力将其脚下的拖布抽走,致使李明摔倒在地,当场磕掉了两颗门牙。李明受伤后立即被班主任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其父母也在得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在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和休养后,李明才渐渐康复。这段时间里,学校对张亮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多次组织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各方对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李明及其父母将张亮、学校一并起诉至兰州市西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5932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亮的父母辩称,本次事故系两个孩子玩耍时发生,其子张亮自始至终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给予原告2000元补助。此外,在两个孩子打闹期间学校方面没有尽到任何安全管理责任,故应由学校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另一被告学校却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放学之后,且系两个孩子玩耍打闹所致,纯属突发性、偶然性事件,学校没有提前预知、防范的可能;且学校向来重视安全教育管理,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并安排老师每日不同时段在操场、走廊等孩子们活动区域巡视,极力避免安全隐患,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张亮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21559.2元)、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14372.8元)。
活泼好动是孩子们的天性,尤其是在学校、培训机构这些孩子们聚集的地方,嬉笑打闹更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可一旦“熊孩子们”在打闹中受伤,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呢?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以案说法。
记者:孩子在学校打闹受伤谁担责?
姜律师: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有教育、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因校方过错而导致学生受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2021年5月,兰州市西固某小学二年级的李明(化名)和张亮(化名)共同在放学后打扫教室卫生。期间李明为了逗正在拖地的张亮玩,故意将脚踩在张亮使用的拖布上,而张亮在李明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突然用力将其脚下的拖布抽走,致使李明摔倒在地,当场磕掉了两颗门牙。李明受伤后立即被班主任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其父母也在得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在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和休养后,李明才渐渐康复。这段时间里,学校对张亮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多次组织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各方对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李明及其父母将张亮、学校一并起诉至兰州市西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5932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亮的父母辩称,本次事故系两个孩子玩耍时发生,其子张亮自始至终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给予原告2000元补助。此外,在两个孩子打闹期间学校方面没有尽到任何安全管理责任,故应由学校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另一被告学校却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放学之后,且系两个孩子玩耍打闹所致,纯属突发性、偶然性事件,学校没有提前预知、防范的可能;且学校向来重视安全教育管理,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并安排老师每日不同时段在操场、走廊等孩子们活动区域巡视,极力避免安全隐患,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张亮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21559.2元)、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14372.8元)。
活泼好动是孩子们的天性,尤其是在学校、培训机构这些孩子们聚集的地方,嬉笑打闹更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可一旦“熊孩子们”在打闹中受伤,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呢?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以案说法。
记者:孩子在学校打闹受伤谁担责?
姜律师: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有教育、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因校方过错而导致学生受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