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芝产品生产的国家标准
2012-05-22 23:53阅读:
在我国,保健(功能)食品渊源久远。中华传统保健饮食和中华药膳已有
几千年的历史。近些年保健(功能)食品迅猛发展,大批产品涌向市场。制定
本标准是为了整顿、规范保健(功能)食品,加强管理,维护生产企业的合法
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
本标准规定的卫生要求(6.5),系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保健 食品通用卫生要求》而制定。
本标准对标签的要求是根据
GB
7719—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
GB
13432
—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并参考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保健食品
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针对保健(功能)食品的特性, 增加了部分标注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向地方技术监督局 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中国保健食品协会技术委员会和全国食品工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
书处共同组成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李子健、蔡同一、陈祥奎、乔廷昆;蔺立男、 杨晓明参加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保健
(功能
)食品通用标准
General
standard
for
health
(functional)
foods
GB
16740—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功能)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 本标准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保健(功能)食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 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1994
|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
菌落总数测定
|
GB
4789.3—1994
|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
大肠菌群测定
|
GB
4789.4—1994
|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
沙门氏菌检验
|
GB
4789.5—1994
|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
志贺氏菌检验
|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02—28 批准
1997—05—01 实施
GB
16740—1997
GB 4789.10—1994
|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
GB
4789.11—1994
|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
GB
4789.15—1994
|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
霉菌和酵母计数
|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3432—19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GB
14880—19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2—1994
食品中放射物质限制浓度标准 GB
15266—1994
运动饮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保健(功能)食品
health
(functional)
foods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 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3.2
功效成分
functional
composition
能通过激活酶的活性或其他途径,调节人体机能的物质。目前主要包括: 多糖类,如膳食纤维、
香菇多糖等; 功能性甜味料(剂)类,如单糖、低聚糖、多元糖醇等; 功能性油脂(脂肪酸)类,如多不饱和脂肪酸、磷脂、胆碱等;
自由基
清除剂类,如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谷胱甘肽过氧化酶等; 维生素类,如维生素 A、维生素 E、维生素 C 等;
肽与蛋白质类,如谷胱甘肽、
免疫球蛋白等; 活性菌类,如乳酸菌、双岐杆菌等;
微量元素类,如硒、锌等; 其他还有二十八烷醇、植物甾醇、皂甙(苷)等。
4
产品分类
按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分为:调节免疫功能食品、延缓衰老食品、改善记
忆食品、促进生长发育食品、抗疲劳食品、减肥食品、耐缺氧食品、抗辐射食
品、抗突变食品、抑制肿瘤食品、调节血脂食品、改善性功能食品、
调节血糖 食品等。
5
基本原则
5.1
保健(功能)食品应保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5.2
保健(功能)食品应通过科学实验(功效成分定性、定量分析;动物或
人群功能试验),证实确有有效的功效成分和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
体机能的作 用;或通过动物(人群)试验,确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
5.3
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应有科学依据。
5.4
生产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应符合 GB
14881—1994
的规定;并应逐 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6
技术要求
6.1
原料和辅料
6.1.1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或有关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02—28 批准
1997—05—01 实施
GB
16740—1997
6.1.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6.1.3
农药、兽药及生物毒素残留限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6.1.4
放射性物质限量:应符合
GB
14882—1994
的规定。
6.2
外观和感官特性
保健(功能)食品应具有类属食品应有的基本形态、色泽、气味、滋味、
质地。不得有令人厌恶的气味和滋味。
6.3
功能要求
保健(功能)食品至少应具有调节人体机能作用的某一种功能。
6.4
理化要求
6.4.1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与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
1
规定的负偏差。
表
1
单件定量我装产品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净 含 量 Q
|
负
偏
差
|
Q 的百分比
|
g 或
mL
|
5
g~50 g
5 mL~50 mL
|
9
|
—
|
50
g~100 g
50 mL~100 mL
|
—
|
4.5
|
100
g~200 g
100 mL~100 mL
|
4.5
|
—
|
| 200
g~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