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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保健(功能)食品渊源久远。中华传统保健饮食和中华药膳已有 几千年的历史。近些年保健(功能)食品迅猛发展,大批产品涌向市场。制定 本标准是为了整顿、规范保健(功能)食品,加强管理,维护生产企业的合法 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
本标准规定的卫生要求(6.5),系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保健 食品通用卫生要求》而制定。
本标准对标签的要求是根据 GB 7719—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 GB 13432
—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并参考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保健食品 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针对保健(功能)食品的特性, 增加了部分标注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向地方技术监督局 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中国保健食品协会技术委员会和全国食品工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 书处共同组成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李子健、蔡同一、陈祥奎、乔廷昆;蔺立男、 杨晓明参加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General standard for health (functional) foods
GB 16740—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功能)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 本标准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保健(功能)食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 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02—28 批准 1997—05—01 实施
GB 16740—1997

GB 4789.1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3432—19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GB 14880—19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2—1994 食品中放射物质限制浓度标准 GB 15266—1994 运动饮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保健(功能)食品 health (functional) foods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 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3.2 功效成分 functional composition 能通过激活酶的活性或其他途径,调节人体机能的物质。目前主要包括: 多糖类,如膳食纤维、
香菇多糖等; 功能性甜味料(剂)类,如单糖、低聚糖、多元糖醇等; 功能性油脂(脂肪酸)类,如多不饱和脂肪酸、磷脂、胆碱等; 自由基
清除剂类,如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谷胱甘肽过氧化酶等; 维生素类,如维生素 A、维生素 E、维生素 C 等; 肽与蛋白质类,如谷胱甘肽、
免疫球蛋白等; 活性菌类,如乳酸菌、双岐杆菌等;
微量元素类,如硒、锌等; 其他还有二十八烷醇、植物甾醇、皂甙(苷)等。
4 产品分类 按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分为:调节免疫功能食品、延缓衰老食品、改善记
忆食品、促进生长发育食品、抗疲劳食品、减肥食品、耐缺氧食品、抗辐射食 品、抗突变食品、抑制肿瘤食品、调节血脂食品、改善性功能食品、
调节血糖 食品等。
5 基本原则
5.1 保健(功能)食品应保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5.2 保健(功能)食品应通过科学实验(功效成分定性、定量分析;动物或 人群功能试验),证实确有有效的功效成分和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
体机能的作 用;或通过动物(人群)试验,确有明显、稳定的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
5.3 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应有科学依据。
5.4 生产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应符合 GB 14881—1994 的规定;并应逐 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6 技术要求
6.1 原料和辅料
6.1.1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或有关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02—28 批准 1997—05—01 实施
GB 16740—1997


6.1.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6.1.3 农药、兽药及生物毒素残留限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6.1.4 放射性物质限量:应符合 GB 14882—1994 的规定。
6.2 外观和感官特性 保健(功能)食品应具有类属食品应有的基本形态、色泽、气味、滋味、
质地。不得有令人厌恶的气味和滋味。
6.3 功能要求 保健(功能)食品至少应具有调节人体机能作用的某一种功能。
6.4 理化要求
6.4.1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与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 1
规定的负偏差。
1 单件定量我装产品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量 Q

Q 的百分比
g mL
5 g~50 g
5 mL~50 mL
9

50 g~100 g
50 mL~100 mL

4.5
100 g~200 g
100 mL~100 mL
4.5

200 g~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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