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浙江税务机关(国税和地税)规定:经营户连续3个纳税期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所以个体户营业额定为3000元/月,在定额3000元内按定额缴税,超过3000以上,可以开票,但需要另行缴税。经营户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这是浙江的政策,如不是浙江工营户,请查看本省级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 以上回答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