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姓“私”不姓“公”,公开募集且莫碰;
私募宣传不是过,公开宣传就是错。
《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推介、宣传、打广告。
2019年7月,中国基金业协会曾于官方途径发文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以下公开报道、宣传私募基金业绩的行为: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公众传播媒体,或组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活动,以及通过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单只基金业绩等基金信息。
然而,不法分子为了利用私募基金从事非法活动,公开宣传往往是其必经之路。否则,不法分子就难以在短时间内大量吸纳资金,难以募新还旧维持资金链,难以诱骗非合格投资者“入局”。因此,现实中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的行为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则打上“政府平台”“国企背景”“银行保险合作”“持牌机构”的旗号进行大肆宣传。
以下面一则案例为例:
A公司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了期限为45天、90天、180天、1年至10年,年化收益率为12%-17%,投资起点为2万元的“资金托管”产品。其实际控制人具有保险从业经历,便将保险的营销手法复制到产品推广上:由营销人员打着私募基金产品的幌子向不特定对象推荐“资金托管”产品,并通过举办大型的'理财讲座'或者客户拉客户等方式,吸引客户到公司经营场地填写《投资申请书》,公司向客户出具《合同确认函》承诺保本保息。公司通过上述一系列行为欺骗大量投资人,其中以中老年女性居多。
本案例中,A公司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收益等行为明显不符合私募基金本质,现该公司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查处。
监管部门还发现,这类非法集资的“伪私募”,一般通过大量招聘低学历,不具备私募基金专业知识的人员,采取“底薪+提成”的方式激励其兜售所谓的“私募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往往为了高比例提成收入,通过召开宣传推介会、陌生拜访、微信宣传等方式公开宣传产品具有高息、保本的特点,从而诱导投资者。
“事出反常必有妖”!一个又一个案例告诉我们:投资人在投资时,不能只关注宣传效果,也不能轻信其具有所谓政府背景,更不能直观的
私募宣传不是过,公开宣传就是错。
《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推介、宣传、打广告。
2019年7月,中国基金业协会曾于官方途径发文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以下公开报道、宣传私募基金业绩的行为: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公众传播媒体,或组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活动,以及通过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单只基金业绩等基金信息。
然而,不法分子为了利用私募基金从事非法活动,公开宣传往往是其必经之路。否则,不法分子就难以在短时间内大量吸纳资金,难以募新还旧维持资金链,难以诱骗非合格投资者“入局”。因此,现实中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的行为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则打上“政府平台”“国企背景”“银行保险合作”“持牌机构”的旗号进行大肆宣传。
以下面一则案例为例:
A公司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了期限为45天、90天、180天、1年至10年,年化收益率为12%-17%,投资起点为2万元的“资金托管”产品。其实际控制人具有保险从业经历,便将保险的营销手法复制到产品推广上:由营销人员打着私募基金产品的幌子向不特定对象推荐“资金托管”产品,并通过举办大型的'理财讲座'或者客户拉客户等方式,吸引客户到公司经营场地填写《投资申请书》,公司向客户出具《合同确认函》承诺保本保息。公司通过上述一系列行为欺骗大量投资人,其中以中老年女性居多。
本案例中,A公司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收益等行为明显不符合私募基金本质,现该公司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查处。
监管部门还发现,这类非法集资的“伪私募”,一般通过大量招聘低学历,不具备私募基金专业知识的人员,采取“底薪+提成”的方式激励其兜售所谓的“私募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往往为了高比例提成收入,通过召开宣传推介会、陌生拜访、微信宣传等方式公开宣传产品具有高息、保本的特点,从而诱导投资者。
“事出反常必有妖”!一个又一个案例告诉我们:投资人在投资时,不能只关注宣传效果,也不能轻信其具有所谓政府背景,更不能直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