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4年,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其中第(七)条和第(八)条内容如下: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其中第(九)条和第(十)条内容如下: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其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部分内容如下: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
二、2006年,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其中第一部分第2条部分内容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