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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

2015-06-04 22:38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证据问题是审查逮捕工作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为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厅制定了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试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分为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具体罪案证据参考标准两个部分。前者是办理审查逮捕所有刑事案件时均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后者是办理审查逮捕具体罪案时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在办案工作中,必须综合审查这两个方面的证据。  2、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指导性、参考性的,而不是硬性的要求,也不是必备的最低标准。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情况复杂,具体案件逮捕需要具备哪些证据,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证据参考标准中所列各项不能孤立使用,必须将各类证据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需要案件承办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作出判断。  3、这次印发的有十种具体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今后,我们将继续选择一批常见、重点罪案,研究制定其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逐步形成审查逮捕证据体系。  4、研究制定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勇于探索,注意总结办案中审查和运用证据的经验,为做好这项工作积极献计献策。尤其是对于这次印发的审查逮捕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十种具体罪案证据参考标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体例、内容有何修改意见,请及时报我厅。  5、为了取得公安机关工作上的配合,各省级检察院应主动将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通报。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合同诈骗罪案审
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指触犯《刑法》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提请批捕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查获的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2、查获的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等,证明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等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4、双方签订的合同、犯罪嫌凝人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证明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的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6、证明合同诈骗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以隐匿等方法占有财物的;对骗得财物进行私分、挥霍使用的;用于归还欠债或者抵偿债务的;用于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活动)的;其他企图使他人丧失对财物占有的情形。  (二)有证据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被害人的指认。  2、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3、证人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对合同、收条或伪造票据上的签名笔迹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鉴定。  6、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5、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涉案合同文本。  6、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其他证据。
 十一、
伪证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伪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对提请批捕的伪证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伪证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1、犯罪嫌疑人在相关案件中担任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证据(如相关案件的笔录材料、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等),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证明发生作伪证的行为的证据。2、证明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所作的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证据。3、证明作伪证的意图是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伪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1、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2、有关的书证。 3、指使人的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5、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证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能够相互印证的有关书证。  3、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证犯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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