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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兼岗”与“双肩挑”

2011-07-19 11:37阅读:
浅议“兼岗”与“双肩挑”
唐起照

“兼岗”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指管理岗位兼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兼管理岗位,表现为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数量的减少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增加,而该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不变。“双肩挑”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兼职情形。“兼岗”指向岗位,“双肩挑”(兼职)指向人。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以前,不存在“兼岗”的说法,只有“双肩挑”问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以后,两个问题同时存在。“兼岗”与“双肩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兼岗”属于岗位设置环节,因事设岗,对岗不对人,解决的是哪些以及多少管理岗位可以由专业技术岗位兼岗的问题;“双肩挑”则属于岗位聘用环节,按岗聘用,对岗又对人,解决的是什么条件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管理岗位职务的问题。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岗位聘用的基石。因此“兼岗”和“双肩挑” 有因果关系,属于岗位管理的两个不同的阶段,代表的内容不同。但人们往往把两种情况混为一谈,模糊了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间的关系,造成“人岗合一”的假象,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双肩挑”这个兼职的问题由来已久,主要表现在一些行业系统(如科教文卫体建水广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占用专业技术岗位数,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待遇,逐渐形成一种惯例、一种现象。客观上讲,事业单位许多领导是从专业技术岗位走到管理岗位上的,有的仍继续兼专业技术工作,有的明确要求必须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背景。不少事业单位的领导是学科带头人,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这种“技而优则仕”、“一个人占两个岗”的现象带动了单位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也提高了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问题是,“双肩挑”人员若过多地投入学
科专业研究,就会影响履行领导职责;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占用专业技术岗位数,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待遇,不符合国家规定,引起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平。对此,我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其确定的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虽然这个规定是从岗位聘用而不是从岗位设置的角度来讲的,但却蕴涵了兼岗设置的基本原则,因为“双肩挑”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兼岗”的存在。
但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双肩挑” 的前提——“兼岗”这个问题颇为不易,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部分单位由于编制少岗位总量少,如果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管理岗位设置就少,因工作需要又必须配备管理人员,必然存在兼岗现象;另一种是部分行业系统的工作特点要求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由必须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背景,出现兼岗现象;第三种情况是基层事业单位,尤其是县级市属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低(股级为多),导致管理岗位最高级别低,工资待遇低(股级即九级管理岗基本工资703元,而专业技术岗十一级岗即助教为745元)一系列问题,管理岗位没有吸引力,于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成为必然选择,兼岗现象难以消除。
为此,应坚持“不兼岗为原则、专兼职结合和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原则,使兼岗设置规范化:一是理清兼岗范围,进一步明确兼岗涉及的行业系统及其内设机构的范围,不在范围内的一般不设兼岗;二是从严核准兼岗级别及数量,应以专业技术岗位兼管理岗位为前提,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内,严格控制单位领导管理岗位及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兼岗数量,内设机构中的业务部门领导管理岗位可兼岗,其他部门领导管理岗位一般不得兼岗;三是岗位设置(调整)方案中必须专门说明兼岗级别数量、兼岗理由,如必须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背景的政策依据等;四是寄希望于管理岗位设置政策有所突破,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与管理岗位最高等级挂钩的限制,适当提高教育卫生等系统股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设置等级,增强管理岗位吸引力,解决管理人员出路,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同时也为探索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去行政化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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