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
2014-08-13 14:27阅读:
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
概要
“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是由美联储(Fed)前任主席、奥巴马政府的经济复苏顾问委员会主席保罗·沃尔克(Paul
Volcker)2009年提出,2010年7月通过和实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是对银行进行自营交易进行严格限制,并限制其投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核心是“不许拿国家担保的钱玩高风险游戏”。它是对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确立的允许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这一原则的重要修正。经过约三年半的协商和争论,2013年12月10日,包括美联储在内的美国五家金融监管机构表决正式通过了禁止金融机构进行自营交易的“沃尔克规则”最终版本,自2014年4月1日起生效。美国监管机构同时要求,相关银行机构应当于2015年7月21日达到沃尔克规则及其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
1933年
《格拉斯-斯蒂尔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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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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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多德-弗兰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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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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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商业银行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全面参与证券、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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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业银行自营交易、综合经营,强调风险隔离、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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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议通过后,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声明说,“沃尔克规则”将禁止银行机构利用政府担保的存款进行投机,促进美国金融体系稳定。美国财政部长雅各布·卢表示,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一项“重要里程碑”,将改变华尔街的交易行为。
内容
根据《禁止自营交易和对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规定》,最终沃尔克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除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禁止银行机构从事自营交易业务。所谓自营交易是指,银行机构在交易账户中持有的、以短期内再出售为目的、旨在通过短期价格波动套利获取利润的交易,或为上述交易进行对冲的交易。银行机构持有法律规定的金融工具短于6个月的,除非银行机构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非自营交易,应当视为自营交易。法律规定的金融工具包括证券、商品期货、衍生产品,但不包括贷款、商品即期交易、外汇和货币即期交易等。以下情形为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即商业银行可以开展的交易业务:一是为做市目的开展的交易;二是代理客户开展的交易;三是为风险对冲目的开展的交易;四是以美国各级政府债券为标的的交易;五是外国银行机构开展的符合规定的交易等。
第二,除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禁止银行机构对对冲基金和股权私募基金投资。对冲基金和股权私募基金投资的范围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确定。在银行机构组织、设立基金并提供初始资本的情形,其对单一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的股权权益不得超过基金股权总额的3%,对所有基金投资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3%。银行机构持有的基金股权权益应当从其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三,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合规程序,确保沃尔克规则得到有效实施。合规程序应当与从事的自营交易或投资业务的规模、范围和风险相适应。资产总额在5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机构,其首席执行官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合规声明,表明其已达到了沃尔克规则的要求。
第四,从2014年6月30日起,交易资产和负债总额在1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其相关资产规模,按规定的期限向监管机构报告交易业务的风险、限额及其使用情况、对风险因素的敏感性、在险价值、利润和损失等一系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