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签字合同就未成立吗?
【摘要】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成立。
【案情】
2020年7月29日,李红委托王某出售江苏省东台市XX巷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几天后王某告诉李红有人愿意购买。
同年8月14日,王某将乙方(买方)名字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邮寄给李红,合同约定,系争房屋总价300,000元,乙方于2020年8月16日自愿付给甲方购房定金100,000元,现土地证在他人名下,乙方需承担土地证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李红在两份合同的甲方(卖方)处签字后寄回给王某,并在微信中向王某说“三份合同和协议已经签字,将甲方房产(证)一并寄给你,由乙方签好字后,将其中一份合同寄给甲方”。同年8月17日王某向李红转账100,000元,8月19日王某陪同李红办理土地证过户事宜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8月20日李红向王某提出,因其母亲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故要求王某帮忙向买家说一下,不出售系争房屋了,王某表示
【摘要】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成立。
【案情】
2020年7月29日,李红委托王某出售江苏省东台市XX巷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几天后王某告诉李红有人愿意购买。
同年8月14日,王某将乙方(买方)名字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邮寄给李红,合同约定,系争房屋总价300,000元,乙方于2020年8月16日自愿付给甲方购房定金100,000元,现土地证在他人名下,乙方需承担土地证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李红在两份合同的甲方(卖方)处签字后寄回给王某,并在微信中向王某说“三份合同和协议已经签字,将甲方房产(证)一并寄给你,由乙方签好字后,将其中一份合同寄给甲方”。同年8月17日王某向李红转账100,000元,8月19日王某陪同李红办理土地证过户事宜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8月20日李红向王某提出,因其母亲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故要求王某帮忙向买家说一下,不出售系争房屋了,王某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