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一经营一表现理论认为,市场集中化程度与市场垄断力之间存在着某种正相关关系。有些学者进而认为两者之间是非线性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在市场集中化程度较低时,厂商的行为更富有竞争色彩。随着市场集中化程度的提高,市场垄断逐渐取代市场竞争。当市场集中化程度很高时,厂商的行为已经少有竞争色彩,在这种条件下,再提高市场集中化程度,垄断力的提高将非常有限。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是反映
市场集中度的综合指标,简称HHI指数,它是用某特定市场上所有企业的
市场份额的平方和来表示,其公式为:

式中:
- X——市场的总规模
- Xi——i企业的规模
- Si=Xi/X——第i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 n——该产业内的企业数
赫芬达尔一赫希曼指数是计算某一市场上50家最大企业(如果少于50家企业就是所有企业)每家企业市场占有份额(取百分之的分子)的平方之和。显然,
HHI 越大,表示市场集中程度越高,
垄断程度越高。
该指数不仅能反映市场内大企业的市场份额,而且能反映大企业之外的市场结构,因此,能更准确地反映大企业对市场的影响程度。
赫芬达尔指数是
产业市场集中度测量指标中较好的一个,具有如下特点。
(1)当独家企业垄断时,该指数等于10000,当所有企业规模相同时,该指数等于1/n,故而这一指标在1/n~100000之间变动,数值越大,表明企业规模
分布的不均匀度越高。
(2)兼有绝对集中度和相对集中度指标的优点,并避免了它们的缺点。因为该值对规模较大的上位企业的市场份额反映比较敏感,而对众多小企业的市场份额小幅度的变化反映很小。
(3)可以不受企业数量和规模分布的影响,较好地测量产业的集中度变化情况。
HHI指数综合地反映了企业的数目和相对规模。能够反映出行业集中度所无法反映的集中度的差别。当市场有一家企业
独占,即X1=X时,HHI指数=1;当所有的企业规模相同,即X1=X2=…=Xn=1/n时,HHI指数=1/n。产业内企业的规模越是接近,且企业数越多,HI指数就越接近于0。因此,HI指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市场结构状况。
HHI指数指数对规模较大的企业比规模较小的企业给与更大的权重,因此,HHI指数指数对规模较大的前几家企业的
市场份额比重的变化反应特别敏感,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中企业之间规模的差距大小,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支配力的变化。
HHI指数指数的缺陷是:对数据的要求较高,而且含义不直观。
HHI指数在反垄断中的作用
就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来看,科学地测算市场集中度是反垄断执法的基础。比如在美国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文件《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合并指南》中就将HHI指数作为一个重要的参数进行考虑,规定了横向合并的一般标准:
a
合并后市场的HHI不足1000的,视为没有市场集中不需要进一步审查分析;
b
合并后市场的HHI在1000至1800之间的视为中度集中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并后的HHI提高不到100点的话,则认为不具有反竞争效果,一般也不进行进一步审查。如果合并后的HHI提高超过100点的话,合并就可能造成影响竞争的行为,是否进一步审查还需取决于其他因素;
c
合并后的市场HHI超过1800的,则认为这个范围的市场构成高度集中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并造成的HHI提高不足50点的话,也不认为具有反竞争的效果,可以不进一步审查,如果合并造成的HHI提高超过50点的话,则应结合其他因素考虑是否开展进一步审查。
归纳起来,市场集中度指数可以在反垄断过程中起到如下两点作用:
㈠
可以帮助政府及时了解整个行业的集中度状况,以制定相应的反垄断宏观政策。
反垄断是一项弹性非常大的执法活动,同一合并行为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市场环境之下得到的审查结果往往会有明显的差异。反垄断执法机构总是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来选择最适宜市场发展的执法尺度。当市场集中度较高并出现较强的反竞争效果时,就会严格控制企业合并行为,反之当市场集中度较低,恶性竞争增强效率下降情况下就会放宽对合并行为的控制。对整个行业市场集中度的测算一般同时使用两种测算方法——HHI和CR指数。
HHI指数的测算前面已经讲到,并且测算出2005年我国民航行业的HHI集中度指数为1910。但这并不能反映出占据市场份额前几位的大航空公司的集中情况,这就需要引入另一种测算方法——CR指数。
CR指数,全称集中比率(Concentration
Ratio)是某一产业部门的业务被若干大厂商经营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用来表明该部门中少数厂商占有或控制的程度。通常按照四家到八家大厂商占有部门的资产、产量、销售额、职工人数或利润的百分比计算,百分比越大则表明集中程度越高。其中按照市场占有率居前四位的大厂商计算得出的指数称之为CR4指数,按照市场占有率居前八位的大厂商计算得出的指数称之为CR8指数。该指数能够测算占某个产业市场前四位或八位的大厂商在整个产业市场中的地位,从而掌握该产业市场在某一时期的寡头市场状况。一般认为,CR4指数超过50%,CR8指数超过75%,该行业被视为高度集中的行业。按照2005年的总运输量统计数据,当年我国航空运输市场的CR4指数为79.1,说明我国目前的航空运输市场的集中比率还是比较高的,处于寡头垄断阶段。
通过HHI和CR两个指数我们就可以得出整个民航行业的市场集中情况,进而制定科学的反垄断宏观政策。
㈡
可以帮助政府在审批合并案件过程中作为初审的依据
从发达国家反垄断实践来看,反垄断一般实行两步执法,即先设定一个初始标准,如果合并行为没有逾越初始标准,则不再进行下一步合并审查,企业可以合并。如果在初始标准之上,则要结合其他标准来进一步审查是否同意合并。实践证明HHI指数就是一个很好的标准依据,就此本文将在后续通过案例说明。
通过一则假设案例说明如何在反垄断执法中应用市场集中度指数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假设的案例来说明如何在反垄断执法中应用市场集中度指数:假设甲和乙两家航空公司提出合并的申请,那么作为反垄断机构如何决定是否批准他们之间的申请呢?
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接到申请之后首先要做的是分析甲乙两家航空公司的市场网络,以确定需要测算市场集中度指数的市场范围。假设下图是甲乙两家航空公司的市场网络示意图其中红线代表甲航空公司的市场网络,蓝线代表以航空公司的市场网络。
从图中可以看出,BC、BS、SG和BG这四个城市对之间的航线上,甲乙两航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而GC和SC两个城市对之间并没有构成竞争关系。因此我们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在BC、BS、SG和BG这四个城市对之间计算合并前后的HHI指数的变化情况。
⑴
假设,在BC航线上除了甲乙两公司执飞之外,还有另外两家公司执飞,他们的市场份额分别为12%、11%、43%和34%,那么在甲乙合并之前的HHI指数为:
HHI
=
122
+
112
+
432
+
342
=
3270
合并之后的HHI指数则变为:
HHI
=
(12+11)2
+
432
+
342
=
3534
合并前后相比,HHI提高了264点。
⑵
同理,假设BS航线上除了有甲乙两公司之外,还有另外三家公司存在,其市场占有率分别为:5%、25%、15%、15%、40%,那么在甲乙合并之前的HHI指数为2700,合并之后的HHI指数则变为2950,合并前后相比HHI提高了250点。
⑶
而我们假设SG航线上只有甲乙两公司存在,其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5%和55%。那么在甲乙合并之前的HHI指数为5050,合并之后的HHI指数则变为10000,该航线变成了独家经营,合并前后相比,HHI提高了4850点。
⑷
在BG航线上,假设除了甲乙两家公司之外,还有另外两家公司与之竞争,所占市场份额为35%、35%、30%,那么甲乙合并之前的HHI指数为3340,合并之后的指数为5800,合并前后相比,HHI提高了2460点。
在计算出合并前后各竞争市场的HHI指数之后,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下一步工作应当是是否决定进一步进行反垄断审查。假设,我们的设定标准是:
a
合并后市场的HHI不足2000的,视为没有市场集中不需要进一步审查分析;
b
合并后市场的HHI在2000至2800之间的视为中度集中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并后的HHI提高不到300点的话,则认为不具有反竞争效果,一般也不进行进一步审查。如果合并后的HHI提高超过400点的话,合并就可能造成影响竞争的行为,是否进一步审查还需取决于其他因素;
c
合并后的市场HHI超过2800的,则认为这个范围的市场构成高度集中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并造成的HHI提高不足300点的话,也不认为具有反竞争的效果,可以不进一步审查,如果合并造成的HHI提高超过300点的话,则应结合其他因素考虑是否开展进一步审查。
按照这一标准,BC、BS没有逾越初始审查标准,因此不必进一步审查,而其他两条航线所构成的市场则有必要进一步审查。
进一步的反垄断审查一般应从四个方面进行:
㈠
合并的潜在反竞争效果
合并的潜在反竞争效果包括合并后同一竞争市场内现存企业的合谋和合并企业的单方面实施反竞争行为两种。对于前者,当企业合并之后,合并企业的竞争实力增强,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在这一背景下,现存企业会发现实施合谋确定价格和市场份额会比激烈的市场竞争更加有利,这样就有实施合谋的动机。对于后者,即便合并所引发的激烈竞争并没有使合谋产生,那么合并企业仍然有可能发现实施单方面的涨价或减产行为也是有利可图的,它可以将涨价行为所获则的超额垄断利润来弥补因涨价而失去的部分市场份额所蒙受的损失。因此,合并企业也是有可能实施单方面的反竞争行为的。对于合并的潜在反竞争效果的审查,主要从参与合并企业之前的违法记录、产品的差异性与可替代性以及合并企业的实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在这方面并无固定标准。
㈡
进入市场分析
如果进入市场很容易,以至合并后的参与市场的企业不可能通过集体或单有利可图地维持一个高于合并前的价格水平,合并就不会产生或加强垄断效果。因此,准确判断新企业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是第二步审查的重点。
所谓可能性是指如果可能的进入者以合并前的销售价格仍然可以在后并后的市场中获利,并且进入者保证维持这一价格,那么该进入就被认为是可能的。比如前面假设的案例,尽管在SG航线上,合并之后的HHI指数高达极限,市场中只有一家公司。但是合并之后的价格并没有上涨,某丙航空公司进入SG航线之后仍然能够以原票价正常运营,那么这种进入就是可能的。
所谓及时性是指新进入者能够很快的进入合并之后的市场,并有效地阻止和抵消合并带来的反竞争效果。
所谓进入的充分性是指虽然新进入者能够进入合并之后的市场,但是新进入者不能获取足够的与在位企业开展竞争的必要资源,从而不能有效的抵消因合并带来的反竞争效果,那么这种进入就是不充分的。
㈢
合并效率
合并在很多情况之下可以使合并企业提高效率,即使两个低效率的竞争者变为一个高效率的竞争者。这种效率主要是通过降低边际成本来实现的,并且这种效率是无法通过除合并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的,因此这种效率又被称之为合并效率(Merger-apecific
efficiencies)。通过实现合并效率,可以削弱其他独立企业的卡特尔协议的效果,可以遏制合并企业采取涨价措施的欲望(因为不涨价同样可以通过合并效率得到高于合并之前的利润)。
如果合并能够带来这种合并效率,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会在同一合并的一侧增加一个“砝码”。当然,合并效率是否存在,将由合并企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详细说明,以便于反垄断机构证明合并行为产生合并效率的可能性(如何,以及在什么时间实现合并效率)和重要性(对反竞争行为的影响)。
㈣
重组优化
我国民营航空公司近年来快速发展,鹰联、奥凯、春秋等先后新进入航空运输市场参与竞争。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必定使得一些新进入者面临被淘汰的危险。与一般行业相比,航空运输业需要很大的沉淀成本,如果按照一般规律任其自生自灭必将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因此应当适当鼓励航空公司之间的优化重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由于濒临破产而被大航空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应作为一个同意合并的因素予以考虑。
四、总结
通过上例可以看出,以HHI指数为依据开展反垄断执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㈠
分析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网络,合理界定市场范围
合理界定市场范围是反垄断执法的基础工作,只有准确界定竞争企业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才能够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由于航空运输市场的特殊性,界定市场范围主要是界定产品市场,而地域市场划分相对明显。就航空运输产品市场而言,需要界定的产品市场有两个,一个是短途运输中与高速铁路产品市场的界定,另一个是长途运输中城市对直达与中转之间的产品市场界定。就现阶段而言,由于我国还没有高速铁路运输产品,同时航空“枢纽—轮辐”式的市场结构不明显,因此市场界定相对简单,只需根据合并企业的航线网络确定出存在竞争关系的航线,以航线为市场单位逐个分析。
㈡
统计市场份额,计算HHI指数
确定竞争市场之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统计竞争市场内各企业全年的平均市场份额,进而使用HHI指数计算公式得出市场的集中度以及合并前后集中度的变化情况,以决定是否进一步审查。
㈢
结合其他因素进一步开展审查
如果合并之后的市场集中度超出预设的集中度变化值,则需结合上文提到的几个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以最终作出是否同意合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