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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准则调整后财政贴息的税务处理

2017-08-31 11:33阅读: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从2017612日开始执行,其中首次提到了对财政贴息资金的处理。相应的税务处理和税会差异如何调整,以下分不同情况分析一下。
1、 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种情况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2、 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需要作为征税收入。具体条件为: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SPAN>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 税会差异的分析
第一种情况,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贷款银行,无论选择按照优惠利率计算利息还是选择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利息,企业并未实际收到资金,很难定性为补贴收入,即使定性为补贴收入,也难以确定确认收入的时点。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没有新的规定规范之前,这种情况的税务处理参照会计处理,即不确认税会差异更合理。
第二种情况,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如果企业的借款费用之前没有资本化,补贴资金确认为当期损益,则无论补贴资金是否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均不影响当期税务处理的结果,税会处理无差异。如果企业的借款费用之前有资本化的情形,已资本化的利息通过折旧摊销的形式分年计入损益,则应税收入的贴息资金会产生暂时性差异,随着折旧摊销逐年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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