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赌球亟待法律完善
杨 涛
辽宁警方在上月破获了一个涉嫌操纵国内联赛的赌博团伙。在捣破这一赌博团伙的过程中,警方不仅掌握了一个庞大的涉赌名单,还起获包括赌球交易往来的银行账号资料、电脑等大量物证。11月3日,由公安部督办、辽宁省公安厅承办的中国足坛抓赌第一大案进入实质性调查阶段。这场“扫赌打黑风暴”涉及范围之广、涉及足球圈之深都是史无前例的。来自国内多家足球俱乐部的一些现役球员、教练、裁判、退役球员以及相关人员都在调查范围之列。目前,已有6名南粤足坛人士因涉案被调查。
此次大规模“扫赌打黑风暴”很容易让人们想起当年“黑哨”龚建平被以受贿罪判刑,这是中国足坛第一例反赌球案。尽管此后,司法对于打击足坛人士赌球一直不力,中国足坛也再无裁判被刑事追究的事例。但龚建平被判刑的先例已经告诉我们,裁判参与赌球收受钱财是有法可治,那就是“受贿罪”的达摩克利斯剑,只不过,我们长期以来是备而不用而已。
此次被调查的大多数教练、足球俱乐部经营人士甚至是足协人员,比如警方的突破口之一、原陕西国力队总经理王珀,都是有法可治的,他们大多数涉嫌组织地下的赌庄,操纵比赛结果甚至比分,涉嫌的是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因为《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且,《刑法修正案六》还提高了量刑标准,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对于球员涉及赌球本身,法律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除非是球员自己在赌球中涉嫌聚众赌博、自己做庄开设赌场或者以赌球为业,可以用“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治罪外,对于球员收受地下庄家的钱,在比赛中故意放水,踢“假球”的行为,却是很难治罪。这种球员参与“赌球”的行为,不属于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或者开设赌场,不能以“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治罪;同时,球员踢“假球”收受庄家钱财的行为,也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为,他们的踢球的行为不属于行使组织、领
杨 涛
辽宁警方在上月破获了一个涉嫌操纵国内联赛的赌博团伙。在捣破这一赌博团伙的过程中,警方不仅掌握了一个庞大的涉赌名单,还起获包括赌球交易往来的银行账号资料、电脑等大量物证。11月3日,由公安部督办、辽宁省公安厅承办的中国足坛抓赌第一大案进入实质性调查阶段。这场“扫赌打黑风暴”涉及范围之广、涉及足球圈之深都是史无前例的。来自国内多家足球俱乐部的一些现役球员、教练、裁判、退役球员以及相关人员都在调查范围之列。目前,已有6名南粤足坛人士因涉案被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