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驾不定罪的解释与案例指导须“慎重稳妥”
杨 涛
5月16日,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京华时报》5月17日)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也向北京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这表明,由张军副院长在会议上讲话所称的对醉驾罪“应当慎重稳妥”,已经由领导人的讲话转变为最高法院的正式文件,对各级法院审判“醉驾罪”具有正式的指导意义了。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并没有提到醉驾要像飙车一样需要“情节严重”才能入罪,这表明,立法者认为醉驾是一种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醉驾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都是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上,在当初讨论醉驾入罪时,就有全国人大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从而建议,醉驾入罪是否需要考虑情节?然而,这种观点遭受多数委员和许多民众的反对,这种醉驾入罪要考虑情节的想法在最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并没有体现。
所以,我们必须明确的是,醉驾“情节轻微”在法律上规定是构成“危险驾驶罪”是毫无疑问的。当然,最高法院之所以认为处理醉驾罪“应当慎重稳妥”,是认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如果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话当然有一定道理,因为刑法总则是统领刑法分则的,分则中的所有罪名都可以依旧这一规定来处理。
但问题上是,不仅仅是醉驾,其实刑法分则所
5月16日,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京华时报》5月17日)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并没有提到醉驾要像飙车一样需要“情节严重”才能入罪,这表明,立法者认为醉驾是一种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醉驾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都是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上,在当初讨论醉驾入罪时,就有全国人大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从而建议,醉驾入罪是否需要考虑情节?然而,这种观点遭受多数委员和许多民众的反对,这种醉驾入罪要考虑情节的想法在最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并没有体现。
所以,我们必须明确的是,醉驾“情节轻微”在法律上规定是构成“危险驾驶罪”是毫无疑问的。当然,最高法院之所以认为处理醉驾罪“应当慎重稳妥”,是认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如果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话当然有一定道理,因为刑法总则是统领刑法分则的,分则中的所有罪名都可以依旧这一规定来处理。
但问题上是,不仅仅是醉驾,其实刑法分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