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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中国银行业监管政策取向及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2011-10-16 21:48阅读:
“十二五”期间,中国银行业面临的监管环境也将发生一些显著变化,具体表现为放松与从严并存,监管长牙齿与银行不断创新将结伴前行。一方面,利率管制有所放松,完全市场化渐行渐进,贷款利率下限和存款利率上限可能有所突破。另一方面,作为对金融危机的反思,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成为全球共识,安全已经超越效率,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中国是此次加强金融监管浪潮的倡导者,也将是践行者,其中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还有可能更趋严格,成为加强监管的领跑者。
一、利率管制放松,银行利差乃至稳健性或遇挑战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始于1993年,遵循了“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基本思路,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利率、境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十二五”期间,利率市场化改革可能进入提速阶段。在政府信贷规模控制、银行主动放缓信贷投放、商业银行增强贷款定价能力等因素综合影响下,贷款利率放开的环境和时机已经逐渐具备,监管部门在试点、评估的基础上可能逐步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在贷存比达标高压线下,一些银行通过各种费用等其它手段规避存款利率上限已经屡见不鲜,同时,企业和居民也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等形成使企业存款、储蓄存款绕经它途存在银行,这有可能倒逼监管当局放开一些存款利率上限,如大额、长期的存款,甚至除活期以外的各类存款。
利率市场化将给银行带来新的挑战。一是利率市场化可能引致银行在争夺客户方面展开激烈的价格竞争,息差被迫压缩,进而压缩利润空间影响盈利能力。二是利率完全市场化后,银行的资产和负债面对的将是利率频繁变动的市场环境,这将给银行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等带来新的挑战。三是利率完全市场化可能导致银行间对存贷款等资源竞争进一步加
剧,将考验一些中小规模银行经营的稳定性。
二、资本充足标准提高,银行经营模式被迫转型
巴塞尔协议诞生以来,监管当局日益重视对银行资本的监管,使其成为吸收损失的缓冲机制,也成为制约银行业务发展的主要变量。201011月,G20首尔峰会原则上通过了巴塞尔协议III,而提高资本水平和质量是巴塞尔协议III的核心要义。为实施巴塞尔协议,银监会也将推出新监管标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与巴塞尔协议III相比,国内新监管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普通股充足率标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巴塞尔协议III0.5个百分点;而且对资本的定义更为严格,除从严了资本工具合格性标准外,还从严了资本扣减项;同时,安排的过渡期也更短。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发展延续的都是依靠风险资产规模扩张的高资本消耗模式。各家银行在经营管理中都表现出一定的速度情结规模偏好,注重业务规模和机构数量的增长,追求业务规模的扩大化、机构规模的大型化和市场广度的拓展,使得信贷扩张对资本补充的倒逼时有发生,资本硬约束演变成水多加面,面多加水。但未来5年,资本充足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将成为新监管标准的“核心利器”, 我国银行业水多加面,面多加水的高资本消耗模式将难以为继。
三、弱风险类监管指标趋于强化,资产负债或受更多制约
在巴塞尔协议II监管框架内,非常强调资产的风险敏感性,也因此在金融危机后被广为诟病。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杠杆率、动态拨备等弱风险类指标作为对资本充足率的补充,以抑制商业银行将表内业务大量转移至表外,从而规避资本充足率监管。我国监管当局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运用弱风险类监管指标,未来5年这一趋势还可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具体表现在:一是从严杠杆率标准,安排更短的过渡期。巴塞尔协议III对杠杆率的要求为3%,我国新监管标准为4%;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杠杆率2018年正式成为监管标准,我国监管当局则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2013年底达标,其它银行2016年底达标。二是继续坚持贷存比高压线。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贷存比没有硬性要求,银监会在放松后近两年又开始重祭贷存比监管工具,未来5年恐将对75%的监管红线一直维持高压态势。三是实施动态拨备制度。巴塞尔协议III要求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制度,正在制定基于预期损失的贷款损失监管指引。我国监管当局已经引入了与贷款质量无关的贷款拨备率指标(监管标准为2.5%),与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为150%)相结合,并实行动态调整。四是直接进行信贷额度监管。与国际监管明显不同,我国监管当局还直接限制银行信贷资产扩张规模,在通胀和资产价格泡沫的背景下,这一政策仍可能延续,特别是未来1-2年。
弱风险类监管指标运用的强化,将给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安排带来更多的制约。与风险无关的杠杆率的引入,将直接制约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也抑制金融创新;贷存比的强化虽有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但也是以牺牲银行自主安排资产负债的空间为前提的;动态拨备制度有助于平滑银行利润,但脱离预期损失直接按贷款余额简单计提的动态拨备实质上是杠杆率指标和贷存比的重复运用;信贷额度控制更是直接制约了银行资产规模的增长。
四、监管范围更广,银行创新和发展空间或受抑制
“十二五”期间,监管当局信奉监管长牙齿,长袖善舞,监管覆盖范围将不断扩大。监管对象从银行到“影子银行”,从母公司到附属公司;监管目标从单体银行安全到整体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安全;监管内容从公司治理到薪酬制度,从案件防控到信息披露;覆盖的风险视野从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到包括集中度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的全面风险。如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银监会创立了“腕骨”(CARPALs)监管体系,包括资本充足性、贷款质量、风险集中度、拨备覆盖、附属机构、流动性、案件防控等七方面13项指标,同时辅之以有限自由裁量权。
监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将抑制银行的创新和发展空间。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将直接抑制银行的金融创新;信息披露广度和深度的增加将泄露银行更多的经营信息甚至机密信息;更多的经营管理领域被纳入监管范围将推高银行的合规成本;对综合化经营审批的更加谨慎也将直接制约银行的综合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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