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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灯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2012-07-08 13:09阅读:
5.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系统设计时,应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5.1.2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等因素选择和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1.3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灯标志复合灯具;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指示标志。
5.1.4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1.5 带有台阶、坡道和自动扶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容易引起人员恐慌的场所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它场所的应急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
5.1.6 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
5.1.7 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
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控制系统由正常供电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由应急工作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状态。
原文地址:www.cnhdz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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