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律草案进入审议程序。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情况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月25日《北京青年报》)
由于历史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暴力一直是个有一定存量的客观存在,但又被紧紧地封锁着、包裹着,鲜有传出家庭之外者。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规定学校及其老师不仅有权而且有责任与义务举报家暴行为,是国家反家暴力度大增的新标志,但新政伊始尚有喜有忧。
可喜的是,学校和教师反家暴有权了。对学生遭受家暴从无权干涉到有权举报,是法律明确赋予学校的新权利。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由于存在着“三天不打,上房揭瓦”、“棍棒之下出孝子”等错误理念,家暴在少数家长的观念里是理所当然的事,而且家暴历来完全是自己的家事、私事,外人不好过问甚至无权干预,只有家暴上升为刑事案件或被媒体披露之后,才会有公权机关介入。这个草案,赋予了学校与教师更大的保护学生身心不被任何人侵害的权利,从此,可以更理直气壮地保护孩子、反对家暴,而且对那些屡教不改的暴力家长不必再去反复工作,直接向公安举报即可。
堪忧的是,学校和教师如何真正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是个难题,新政之路离成效尚远。权利与义务从来就是交互的一体两面,在获得权利的同时,学校与教师同时具有了法律义务和责任。如何履行好这一义务与职责?至少应该有两方面需要充分考虑和准备。一是学校与教师要有勇于担责精神。要摒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家暴与学校不再是“大路朝天,各走半边”的关系,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法律关系。“井水不犯河水”的观念已经成为过去。学校应该主动作为,吃透法律精神,掌握法律相关条款,积极地向法律专业人士和司法部门请教,并在教师中开阵深入学习与教育活动。二是需要公众、政府、公检法等部门监督学校落实好举报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工委”有关规定,公检法部门有责任指导学校与教师正确履行反家暴义务,教会学校与教师一些基本工作原则与技巧是非常必要的。政府部门对学校督查、评估时,应该注意学校、教师反家暴职责的落实情
由于历史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暴力一直是个有一定存量的客观存在,但又被紧紧地封锁着、包裹着,鲜有传出家庭之外者。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规定学校及其老师不仅有权而且有责任与义务举报家暴行为,是国家反家暴力度大增的新标志,但新政伊始尚有喜有忧。
可喜的是,学校和教师反家暴有权了。对学生遭受家暴从无权干涉到有权举报,是法律明确赋予学校的新权利。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由于存在着“三天不打,上房揭瓦”、“棍棒之下出孝子”等错误理念,家暴在少数家长的观念里是理所当然的事,而且家暴历来完全是自己的家事、私事,外人不好过问甚至无权干预,只有家暴上升为刑事案件或被媒体披露之后,才会有公权机关介入。这个草案,赋予了学校与教师更大的保护学生身心不被任何人侵害的权利,从此,可以更理直气壮地保护孩子、反对家暴,而且对那些屡教不改的暴力家长不必再去反复工作,直接向公安举报即可。
堪忧的是,学校和教师如何真正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是个难题,新政之路离成效尚远。权利与义务从来就是交互的一体两面,在获得权利的同时,学校与教师同时具有了法律义务和责任。如何履行好这一义务与职责?至少应该有两方面需要充分考虑和准备。一是学校与教师要有勇于担责精神。要摒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家暴与学校不再是“大路朝天,各走半边”的关系,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法律关系。“井水不犯河水”的观念已经成为过去。学校应该主动作为,吃透法律精神,掌握法律相关条款,积极地向法律专业人士和司法部门请教,并在教师中开阵深入学习与教育活动。二是需要公众、政府、公检法等部门监督学校落实好举报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工委”有关规定,公检法部门有责任指导学校与教师正确履行反家暴义务,教会学校与教师一些基本工作原则与技巧是非常必要的。政府部门对学校督查、评估时,应该注意学校、教师反家暴职责的落实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