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析平安证券向万福生科投资者的补偿方案
2013-05-11 12:47阅读:481
核心提示:万福生科造假,保荐人平安证券自愿出资3亿元先行赔付万福生科投资者。这对饱受造假之苦的投资者来说,的确是一好消息,也是中国证券史的一大创新。不过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认为,平安证券的补偿方案也非完美无缺,可作进一步调整。
5月10日下午,作为万福生科造假事件的保荐人,也是最有赔付能力的责任人,平安证券向媒体公开宣布出资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基金规模是3亿元,用基金财产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同时,平安证券宣布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该基金的管理人。平安证券此番举措也许是为了避免自身受到最严重处罚,或是为挽回自身形象,但此行为确实对投资者是一重磅利好消息,也是证券维权史上首例虚假陈述责任人主动提出赔偿的案件。
本人在研读了平安证券及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方案及公告后,站在投资者的角度,结合虚假陈述的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平安证券的补偿方案确实有很多值得嘉奖的地方,值得我们今后的其他同类案件借鉴。不过也有个别地方对投资者并不有利,有待商榷和改进。下面就从优、劣两个方面谈一下我对这个方案的个人看法吧。
一、平安证券补偿方案之优
1、时间快捷。以往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投资者的维权时间成本极高,先要满足诉讼前置程序,然后再走可能长达几年的诉讼程序。目前,证监会尚未对万福生科及相关造假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且司法机关的生效刑事判决也没有出具的情况下,平安证券愿意按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先行偿付给万福生科造假案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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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者。平安证券宣布“六十天内完成计算补偿金额、达成和解与支付补偿金”,如果真能得以实施,这应该是史上最快的股民索赔案件了。
2、投资者无须支付任何经济成本。如走正常的虚假陈述诉讼程序,原告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而平安证券的补偿方案实际是一种诉前和解方案,因为发生在诉讼之前,自然就省了诉讼费这一笔开销。另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也宣布作为管理人,将不收取任何报酬。因此,如果投资者接受这个补偿方案的话,是没有任何经济成本的。
3、程序简单,全程电子化。按照平安证券公布的方案,万福生科投资者参与补偿全部过程采取电子化和自动化,免去了诉讼程序中办理身份公证、打印对帐单、证据收集、确认委托手续等程序,比诉讼程序还是简单多了。
4、确定适格投资者的条件宽泛,分段赔付有利投资者。补偿方案公布的符合条件是投资者有三类,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可属于补偿范围:(一)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9月15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二)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10月26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三)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2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3年3月2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备注:2011.9.14是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公布之日,即虚假陈述实施日;2012.9.15是万福生科公告遭立案调查之日,可以理解为一个揭露日;2012.10.26是万福生科发布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之日,承认2012年中报业绩作假,该日可视为2012年半年报的虚假陈述更正日;2013.3.2是万福生科公告涉嫌欺诈上市和连续三年造假之日,该日可以理解为2008年-2011年年报造假揭露之日。)
以往的案例表明,绝大多数虚假陈述案赔偿时间段只有一个,也即一个揭露日(或更正日)。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买入股票的,则不能获得赔偿。只有少数的案子出现过两个时间段的赔偿,大庆联谊案和东盛科技案。大庆联谊案是分发行和交易这两个阶段来进行赔付的。东盛科技案一个虚假陈述行为揭露以后又出现了新的违法行为,也是分两个段赔偿。而此次的万福生科案,则分了三段来赔付。三段处理赔付的办法减少了分歧,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扩大了投资者的保护范围。
5、计算补偿未扣除系统风险,利好投资者。按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虚假陈述赔偿总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如果采取调解结案的话,大多是要扣减一些系统风险因素,投资者实际拿到赔付款以70%-80%左右的居多。平安证券此次给出的万福生科股民补偿方案,补偿金额计算中没有扣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因素,佣金费率按照目前市场最高标准3‰计算,资金利息在无法明确区间情况下按照最早起点计算等,在这些细节上对投资者还是挺有诚意的。
二、平安证券补偿方案有待改进之处
1、60天时间太短,对投资者不公平。
按照我们以往的办案经验,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胜诉概率高,但参与维权的投资者太少,只有5%—10%,甚至更低比例,绝大多数人在不知不觉中放弃了索赔的机会。原因主要是信息不对称和诉讼时效的限制,股民散户居多,获知索赔渠道有限,尤其对那些已经抛售股票的,或者长期套牢、很少操作的股民来说,更不可能一直关注让他亏损的股票。另外,法律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是2年,有些投资者等2年期满,别人获赔以后了才知道消息,无奈诉讼保护期已过。平安证券对万福生科的补偿方案,给出的诉前承诺赔付期限才仅仅60天!法律规定2年诉讼时效都有很多人错失机会,而你的赔付期限才60天,合理吗?就算你的媒体资源再强大,你也不能保证多数适格万福生科股民能够得知这一消息。要知道,现在离万福生科上市已隔近3年,它的股东人数约7000户左右,而平安证券的赔偿标准分了三个段,理论上来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能是7000户*3,人数超过2万人!这么浩大的工程,平安证券却只给了60天的理赔时间,来得及吗?管理人忙的过来吗?
2、平安证券或中证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主动告知每一位适格投资者,而不是媒体公告了事。
既然有官方背景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参与,有我国证券市场成熟的电子化系统作为技术支撑,应该可以做到通过技术系统提前知晓有哪些投资者符合条件,然后通过投资者所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者中国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等,主动告知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通过系统发一个短信、一封邮件或者一个电话就够了,投资者就能知道有这个诉前补偿程序,然后再决定接受还是不接受补偿方案。让每一位适格投资者都有机会参与此次诉前补偿程序中,才符合公平的基本要义!如果只是简单地在媒体做下公告,宣布过期不注册的将视为不接受补偿,这是对股民权利的不尊重。
3、计算买入平均价采取先进先出法,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本意不符,不利于投资者。
在我们办理虚假陈述索赔诉讼的案件中,买入平均价采取哪种计算方法往往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出现这种争议主要是因为揭露日(更正日)前有的投资者不仅有买入也有卖出,卖出的股数无疑是不能计算进可索赔股数的,但买入的成本如何计算却是个问题,有加权平均法、简单平均法、先进先进出、先进后出法等多种计算方法。但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的本意和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实践中较多的是加权平均法,相关判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1期案例-《陈丽华诉大庆联谊、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理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而平安证券单方面决定采取先进先出法计算买入成本,这是基于一种假设,先买入的先卖出,这种假设没有理论依据,也不利于高买低卖的投资者计算损失。
4、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不应扣减已发现金分红款,导致投资者获赔金额变少。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4条:“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根据此条计算,投资者基于股东身份已经获得的各种收益不应在投资差额损失中扣除,即现金分红等不应除权或复权计算,否则将会直接冲减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结果。万福生科2012年6月12日实施2011年分红方案,每10股派3元现金再送10股。平安证券按照除权复权计算后的补偿计算方法却是:
案例一
投资者操作如下:
序号
|
操作日期
|
买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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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数量(股)
|
成交价格(元)
|
1
|
20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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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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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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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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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2日
|
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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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26.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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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8日
|
卖出
|
4000
|
8.5
|
计算过程如下:
(1)买入均价和持股数量:
a)
2011年9月27日操作后,买入均价为30元,持股数量为1000股。
b)
2011年10月12日操作后,买入均价调整为(30*1000+26*1000)/2000=28元,持股数量调整为2000股。
c)
2012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2011年分红10转10派3),买入均价调整为(28-0.3)/2
=
13.85元,持股数量调整为4000股。
(2)卖出均价:
因在对应基准日2012年11月5日前一次性卖出全部4000股,卖出均价为实际交易价格8.5元。
(3)投资差额损失:
结果=(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持股数量=(13.85-8.5)*4000=21400元。
(以上来源于《平安证券关于设立万福生科事件投资者补偿基金公告的问答》)
可见,在平安证券的提供的计算方法里,将10股送3元红利在买入成本里扣掉了,这样每股买入平均价少算了0.15元,3/10/2=0.15元,以万福生科流通股数3400万股计算,则平安证券则可少赔510万。平安证券3亿资金都出了,何惧多算个510万。
希望平安证券方面再改进一下,重新提供个公允的计算规则,再改进一下各种不合理的规则设定。也希望其他各方好事做到底,将万福生科股民赔偿事宜公平、公正、有序地解决彻底。
作者声明:作为一名证券维权律师,本人曾代理投资者无数。但由于万福生科造假事宜前置程序尚未具备,截止到目前为止,本人尚未正式接受任何万福生科投资者的法律委托。平安证券倘能妥善解决万福生科投资者索赔全部事宜,本人表示尊重和欢迎。本人谨遵客观、中立立场发表此评论,无任何商业和不正当目的,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有不同意见欢迎交流。
臧小丽律师
2013-5-11 草于周末
附:1、《平安证券关于设立万福生科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130510/164515422694.shtml
2、《平安证券关于设立万福生科事件投资者补偿基金公告的问答》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130510/165215422771.shtml
3、《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关于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http://www.sipf.com.cn/NewCH/qybh/05/788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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