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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腿正义》读书笔记

2010-05-24 19:24阅读:
《木腿正义》 增订版
作者:冯象

但是现代法治并非正义治国,而是一整套西方民主制度。分权制很和民主选举,恰巧是不信什么抽象正义和良心的结果。故法治的核心问题不是法(“法”的文化定义或它的蜕变无“法律意识”),而是权力。是脱去了信仰的世俗政治权力的再分配和新操作,复以法律的名义赋予由此而生的心的权力意识以正义的象征和信仰的比喻。如果中国的老百姓至今还不懂法的这层象征和比喻,到时再自然不过了:没有享过抽水马桶之福的人,叫他如何想象坐在马桶上看书的乐趣?
--P83<法学的理想与现实>

其中的教训,可以转换成这样三条一般性原则,适用于我们组织论据展开论证:
一、论据的基于事实的真实性”以为论据不能仰赖未经事实验证的主张或不需事实支持的信念。这一条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二、虽然在逻辑关系上,论据为因,论点或几轮为果,但在学术论文实际写作过程中,作者往往是在研究的基础上先已形成了大致的论点,然后才开始考虑如何组织论据,证明论点。这就需要作者特别注意证据与论点之间相关性的充分程度,即有没有可能建立“不可排除的必然因果关系”。相关性不充分,论证就走了题,变成了题外话。
三、无论我们说的人生还是学术经验,都不可能是完备无缺的。换言之,并
未任何问题,观点都可以在我们这里达到充分论证。或因实施掌握的不完整,或因知识积累有限,一证据的成立(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满足),常常要求作者对由此推出的结论(或论点)加以限定,附带保留条件。“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组织论据也是参验名实的过程。
这三条原则背后,则是一条总的治学准则:既然论证的百发百中是不可及的理想,作者就应当把读者看的比自己高明,才会少出错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心,永远是学者的美德,为的是少一点撒冷人式的愚昧和偏见。
--P117<论证过程中论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首先,法律人应该读一点逻辑学。法律工作无论实务还是理论研究都十分强调言语的严谨,即逻辑统一……
其次,凡论及语言尤其词源,最好查一下专著。……但要注意一点,词语的历史不等于观念的历史。一个词在今天的用法,它在古汉语或用它转译的某些外国术语的原意,可能有差异。词语的外壳(文字记载)与它所负载的观念之间,也未必是一对一的关系;……
第三,同学们读书思考和写作,可以再专业化一点。要提倡读原著,啃两三本大部头。
……爱因斯坦在悼念居里夫人的演讲中说:“第一流任务对于时代和历史进程的意义,在其都得品质方面,也许要大过单纯的才智成就。即使是后者,它们取决于品格的程度,也远超过通常所认为的那样”。这话是一点不错。
--P124 法学方法与法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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