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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2009-12-22 22:56阅读:
1. 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
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方某的遗孀继承一半方某的别墅产权,另一半由
方某父母继承) 纽约住房及商店适用美国法律。200万元存款及汽车珠宝等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即美国法律。
2.
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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