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手机质量缺陷千万惩罚性赔偿案创消费者维权先例
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状告华为公司手机质量缺陷1千万惩罚性赔偿未获法院支持,法院仅仅判决返还10620元购机款(60部手机丢失一部)。昆明中院称,原告要求的企业名誉权商誉权惩罚性赔偿与华为手机质量缺陷没有因果关系。其次,原告也没有提供1千万元损失的证据。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又是企业法人人格权商誉损失,是一种无形损失何来证据之说?
当然,本案中大家有一种错觉,很难把手机质量缺陷与企业的人格权益联系起来。这就是法院判决书所写,产品质量缺陷惩罚性赔偿是指缺陷产品给人身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也就是说法院和很多人把产品质量缺陷惩罚性赔偿仅仅解释为,缺陷产品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问题。忽略了法人的人身权益。人身权益又仅仅解释为造成人体伤残、死亡等。法人人身权益损害被彻底忽略了。
本案中,由于企业购买了华为C2828手机作为通讯工具,生产经营中通讯联络不畅对消费者违约,被消费者投诉丧失商业信用。由于该企业统一呼叫号码手机尾号,统一标识,导致手机故障后,员工无法用其他补救措施,导致无法按时将货物送到消费者手中,构成违约或者失信。因此,华为手机质量缺陷导致羽石公司对消费者违约,造成羽石公司商业信誉受损。这是由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企业商业信誉损害。
法院称华为公司依据“产品质量三包规定”进行退货就是承担了全部法律责任,尊重被告“华为公司处分权利”。法院尊重华为公司的权利,却不尊重羽石公司的权利,也不尊重客观事实和法律。原告60部问题手机导致经营不能使用肯定造成损失,长期维权也有损失,这是客观事实,法院却置之不理一点损失不判,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判决严重不公。
当然,原告也没有期望法院能够判决1千万损失,只是为惩罚性赔偿做法律实践,为产品质量安全敲警钟,为消费者维权事业做贡献。企业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不能免除赔偿损失责任,这是《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经营者产品质量责任。
很明显法院完全按照华为公司的意愿和思路审理案件做判决。原本第一次开庭华为公司坚决不承认手机质
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状告华为公司手机质量缺陷1千万惩罚性赔偿未获法院支持,法院仅仅判决返还10620元购机款(60部手机丢失一部)。昆明中院称,原告要求的企业名誉权商誉权惩罚性赔偿与华为手机质量缺陷没有因果关系。其次,原告也没有提供1千万元损失的证据。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又是企业法人人格权商誉损失,是一种无形损失何来证据之说?
当然,本案中大家有一种错觉,很难把手机质量缺陷与企业的人格权益联系起来。这就是法院判决书所写,产品质量缺陷惩罚性赔偿是指缺陷产品给人身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也就是说法院和很多人把产品质量缺陷惩罚性赔偿仅仅解释为,缺陷产品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问题。忽略了法人的人身权益。人身权益又仅仅解释为造成人体伤残、死亡等。法人人身权益损害被彻底忽略了。
本案中,由于企业购买了华为C2828手机作为通讯工具,生产经营中通讯联络不畅对消费者违约,被消费者投诉丧失商业信用。由于该企业统一呼叫号码手机尾号,统一标识,导致手机故障后,员工无法用其他补救措施,导致无法按时将货物送到消费者手中,构成违约或者失信。因此,华为手机质量缺陷导致羽石公司对消费者违约,造成羽石公司商业信誉受损。这是由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企业商业信誉损害。
法院称华为公司依据“产品质量三包规定”进行退货就是承担了全部法律责任,尊重被告“华为公司处分权利”。法院尊重华为公司的权利,却不尊重羽石公司的权利,也不尊重客观事实和法律。原告60部问题手机导致经营不能使用肯定造成损失,长期维权也有损失,这是客观事实,法院却置之不理一点损失不判,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判决严重不公。
当然,原告也没有期望法院能够判决1千万损失,只是为惩罚性赔偿做法律实践,为产品质量安全敲警钟,为消费者维权事业做贡献。企业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不能免除赔偿损失责任,这是《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经营者产品质量责任。
很明显法院完全按照华为公司的意愿和思路审理案件做判决。原本第一次开庭华为公司坚决不承认手机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