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70万元承包百亩鱼塘无法使用,村里二次发包,法院这样判
2022-07-01 11:54阅读:
农民与村委会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后,发现该鱼塘已经被承包给他人
10多年。民间有一女二嫁,房地产有一房二卖,农村的鱼塘也有了一塘二包。感到受骗的村民起诉村委会要求返还
70万元承包款及利息。
2022年
6月
18日,裁判文书网发布,辽宁辽阳市中级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
70万元承包款及利息。
2020年
3月
27日,辽宁省辽阳县男子王某某与辽阳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鱼塘承包合同书》,约定村委会将位于某城子鱼塘面积
102.6亩承包给王某某经营,承包期为
2019年
5月
1日起至
2029年
5月
1日止
(实际承包期限为
9年
),鱼塘承包金额为
7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某向村委会一次性交付
70万元承包金。
2006年
6月
6日,某村村委会与姜某某签订二份《承包水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姜某某承包某城子水塘水面面积
100亩,承包期从
2006年
6月
6日起至
2059年
6月
5日止,承包期限
53年。承包期从
2006年
6月
6日起至
2059年
6月
5日止,承包期限
53年。承包费为每年
1万元,承包方一次性交付
13万元
(前十三年租金
)至
2019年
6月
5日起租金每年一交
;
第二份合同约定姜某某承包某城子水塘水面面积
60亩左右,承包期从
2006年
6月
6日起至
2016年
6月
5日止,承包期限
10年。承包费为每年
1万元,交付方式为承包人一次性付清
10万元。并特别约定,承包期延期
3年,水塘承包期至
2019年
6月
5日期满。在合同第六项
“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中双方又约定合同有效期为
13年。
2006年
12月
10日,辽阳县政府为姜某某承包的鱼塘核准颁发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期限从
2006年
12月
10日至
2036年
12月
9日。王某某与村委会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书》,和姜某某签订的《承包水塘合同》涉及的水域滩涂面积为同一地点。村委会换届不同的村委会成员使用了不同的合同文本。但是,村委会与姜某某的承包合同,
100亩鱼塘一年
1万元承包费明显少于王某某
9年
70万元的费用。
王某某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交付
70万元承包款后,发现所在鱼塘被姜某某承包经营,无法使用。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解除《鱼塘承包合同书》;要求某村村委会返还鱼塘承包款
70万元及从收取承包费至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村委会答辩称:
“王某某与村委会签订鱼塘承包合同时,鱼塘已经清空,并交付给了王某某,不存在拒不交付鱼塘的问题
”、
“如果王某某在履行合同权利时有人阻挡其行使权利,不让王某某投放鱼苗进行养殖,王某某可以报警处理或找村委会主张权利。并且在起诉时也应将阻挡人列为第三人主张权利,以上所说的事实均没有出现过。现在的鱼塘依然处于清空状态,随时可以养殖,没有任何权属争议,王某某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法院认为,王某某在与某村村委会签订鱼塘承包合同时,合同的标的物就存在它项权利
(姜某某的
17年使用权
),在姜某某持有的关于涉案鱼塘水域的养殖使用证存在的前提下,不经姜某某的同意,王某某是不能在鱼塘养鱼的,否则即构成对姜某某的侵权。村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姜某某同意将涉案鱼塘交付王某某使用。

某村村委会与姜某某签订涉案鱼塘《承包水塘合同》在先,姜某某于
2006年
12月
10日,依法取得了涉案鱼塘水域的养殖使用证,该使用证确认姜某某使用期限为
30年。村委会明知姜某某尚有
17年鱼塘使用权的情况下,又与王某某签订涉案鱼塘的《水塘承包合同》,导致合同权利无法实现,某村村委会应承担过错责任,王某某请求解除与村委会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
70万元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支持
;因村委会原因导致王某某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造成的利息损失,应该赔偿。
法院判决
:解除王某某与辽阳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于
2020年
3月
27日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书》
;某村民委
员会返还王某某鱼塘承包费
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
70万元为基数,从
2020年
3月
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某村村委会不服判决上诉称:姜某某的
“53年
”承包合同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辽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该合同无效。姜某某持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依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姜某某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包方村委会完全不知情,亦没有向相关主管部门报请,该取得违反法定程序。
村委会与王某某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应为依法成立并且合法有效的合同。村委会与姜某某签订的合同到期后,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对外发包水塘的方案,并通过相关程序实施发包方案。王某某中标后与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履行无违法违规之处,应为合同有效的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应为合法有效。王某某已交纳鱼塘承包费,某村村委会应向王某某交付鱼塘。村委会与姜某某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有效与否、不影响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书》的效力、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村委会因与姜某某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致使涉案鱼塘未能交付王某某实际使用,一审法院以此认定鱼塘承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鱼塘承包合同书》,村委会返还鱼塘承包费
7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2022年
6月
16日,辽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辽阳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起鱼塘承包纠纷主要是由于村委会换届后,原先的村委会负责人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查处,与姜某某签订的
53年《承包水塘合同》,承包费用偏低,超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
30年的期限,被新一届村委会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在没有完全解除与姜某某承包合同,收回《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情况下,村委会仓促与王某某签订新的鱼塘承包合同,收取了承包金。但是,由于姜某某占据鱼塘不退场,造成王某某无法使用鱼塘。
农民无论是种植土地,还是渔业养殖,也要依法签订农业承包合同,落实土地或者水面承包经营权,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权属争议让农民相互间争斗肯定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带头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