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1730元买瓶矿泉水要求3倍赔偿,卖家称滥诉,法院判了
2022-08-21 13:09阅读:4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品和服务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当然,实践中消费者要证实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属于欺诈并不容易。职业打假人的兴起,法院对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认知判断标准是不同的。经营者在商品宣传过程中一些夸大不实宣传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容易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不一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奢侈品在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生活中人们习惯把高档汽车,珠宝首饰,服装,化妆品,豪华游艇,私人飞机等高价格商品,以及高档宾馆、餐饮等服务高价格称之为奢侈品。由于一些人攀比行为,奢侈品的范围被不断扩大,甚至一些商品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把价格定位极高,称之为奢侈品,吸引人们购买。应当说纯粹的以虚高价格来吹嘘
“奢侈品
”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行为。
现在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懂得以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一些人从事了职业打假的工作。很多企业建立了庞大的法律服务机构,业界传闻一些大型高科技企业的法务部门数百人,一年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维权就能营收数亿元。国外一些
IT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收益更是惊人。因软件盗版问题,微软向国内某企业集团一次性提出
2亿元的索赔要求。这些都给违法行为者以震慑!
一种商品普遍的市场价格是几块钱,但是,有人将他的同类商品标新立异价格定在数千元,这是什么行为?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毫无道理地将价格定位奇高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比如一瓶矿泉水标价
2000元;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商家卖高价并无夸大商品的功能作用,市场交易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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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不构成欺诈。
天津一
80后男子在网上看到一个美食博主发布了一个视频说,
2000多元一瓶矿泉水,喝一口就是奢侈。男子好奇心作用下,就在某宝平台一家网店支付
1700多元,购买了标价
2000多元的奢侈矿泉水。收到快递的货以后,男子反悔认为一瓶矿泉水不值
1700多元,商家把矿泉水吹嘘成奢侈品属于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法院最终却驳回了男子的
3倍赔偿诉求,这是什么原因呢?
短视频的兴起,网上涌现了很多拍摄发布短视频的,一些短视频带有广告推销商品的目的。
2021年
6月
29日,天津河西区
80后男子周某某在网站刷视频时,发现了一个诱惑性视频标题
“全网最贵矿泉水,喝一口都觉得奢侈
”,通过点击博主
“萌萌小记
”(化名)该视频链接,进入某宝店铺
“某方酒行
”购买了一瓶标注单价
2090元的
fil**co日本神户矿泉水,实付款
1730元,订单编号
XX48085407。
某方公司系某宝店铺
“某方酒行
”经营者。
2021年
7月
1日,周某某收到商品(运单号:
LPXX905029),当日提出退货要求,某方公司(化名)同意退货并提供退货地址,但周某某未申请退货,并于
2021年
7月
9日确认收货。
2021年
10月
30日,周某某申请不退货仅退款,某方公司拒绝退款。
周某某认为一瓶矿泉水卖
2000多块钱,不值这个价,分明是欺诈消费者。周某某起诉要求
.某方公司退款
1730元,赔偿
5190元,共计
6920元。
法院认为,周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视频链接系某方公司发布,亦无法证明某方公司与视频博主
“萌萌小记
”就订单
XX4808540存在合作关系或委托其发布广告等事实,据此,即使认定该视频涉及虚假宣传,但无法证明某方公司与该虚假宣传有关,即客观上无法证明某方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周某某在
7月
1日提出退货要求后,某方公司及时提供了退货地址并说明了相关注意事项,但周某某后续并未实际采取退货行为,反而于
7月
9日确认收货。周某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对所购买产品的各项主要参数应有基本的合理判断。周某某仅凭一个视频便轻率购买涉案产品,故其自身未尽合理的审慎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某认为本来卖家就同意退货,到了法院反而连退货都不支持了,提出上诉称:本人是因为看见
“全网最贵矿泉水
”这几个字觉得有意思才点进视频观看,随后在一时冲动之下才花费
1730元在某方公司开设的某宝店铺中购买了一瓶矿泉水,收到货后感觉一瓶矿泉水不值得这个价钱。虽然本人在一审中当庭承认对商品质量认可,但是本人对商品价值和售价均不认可,所以要求退货退款,确认收货属于误操作。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某方公司辩称,周某某所称的美食博主与某方公司毫无关系,周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某方公司与该博主有业务往来。周某某滥用诉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诉求不应当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周某某提出的欺诈理由为宣传视频中
“全网最贵矿泉水
”的说法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而提出退货的理由却是
“不值这个价格
”,涉案商品的价值与商品的价格不符,从周某某的上述陈述可知,其对最贵的矿泉水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知,退一步讲,即便是宣传视频有夸大成分,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也不能认定该宣传对周某某构成消费误导,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
2022年
8月
9日,北京市四中院终审判决,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到这里很多人会说,这就是智商税,怎么可能一瓶矿泉水卖
2090元,还日本神户矿泉水呢?明天有人说火星矿泉水卖
1万元是不是消费者就相信了呢?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瓶水就是价格巨高,成年人应当知道它就是一瓶水。本来卖家是同意退货退款的,结果到法院退货退款也不支持了。
违反广告法的夸大宣传行为并不等于构成欺诈行为,法律上的欺诈是指违背真实事实的行为,而
“最贵
”的字样属于广告法规定的禁止用语,不是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一瓶矿泉水标价
2090元确实是够贵的了。如果说周某某能够拿出比
2090元还贵的矿泉水,可以证实
2090元的矿泉水不是
“最贵
”构成欺诈。但是,某方公司否认其与视频博主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委托关系,即便是周某某证实视频博主宣传的矿泉水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也无法证实网店商家存在欺诈销售行为。
有人说,这样是不是商家可以任意地把商品价格定在同类商品
1000倍以上呢?商家可以自行标价销售商品,但是违背市场常识的价格不被消费者承认,商品卖不出去,毫无意义。同时,违背市场常识的高价行为可能涉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执法机构可对严重背离市场价格水平的商品定价行为进行调查执法,乱标价格可能面临罚款。
周某某因为好奇,在视频广告诱惑下,花了
1730元买了一瓶矿泉水,这瓶水和市场上其他矿泉水并无明显优势,看到实物后反悔,本打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商家一个教训,结果周某某自己接受了一次法律教育。商家的销售行为对周某某不构成欺诈,退一赔三诉求被驳回。这个生活故事不仅提醒了消费者,也警示了商家,诚信经营,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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