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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看最高法倾向性意见(十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之范围

2022-03-15 21:24阅读:

一、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1未竣工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预期利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而不能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优先受偿。”(注1)“承包人对工程未竣工存在过错的,并不影响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从本条的文义解释角度看,承包人享有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并未要求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未竣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以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其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看,其目的在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是生存权高于经营权的理念诠释。如因承包人的过错否定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与立法目的、精神相悖。再者,如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并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可以依法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影响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注2
2已竣工工程利润有优先受偿权
1)“从实践看,无论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还是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约定,都将利润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注3
2)“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多,周期长、工程价款计算方式较为特殊,要从建设工程价款中区分出利润未必可行,成本太高,而且根据不同的计算方式和依据,结果也不相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仅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一项就引起了大量争议,增加了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如果再在建
设工程造价鉴定之外增加建设工程成本鉴定,势必进一步引发纠纷、增加诉讼成本和当事人诉累,弊大于利。”(注4
3)“建筑行业属于薄利行业,行业整体利润水平不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利润不予较强的保护,会阻碍建筑行业发展。”
4)“如果对承包人应得的全部工程价款不予优先保护,就会导致承包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恶化,会造成承包人发不出工资,从而影响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承包人利润予以优先保护,符合民法典第807条的本意。”(注5
“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注6
二、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不能中断、中止。“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承、发包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注7)包括双方合理变更付款期限。
三、 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则上有效,但导致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无效
四、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只有在有权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而且该权利需要具备就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处分的条件,才能对装饰装修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权问题的复函:“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之所以后来对装饰装修工程加上了一个处分条件,在于合同人大法工委提出:“装饰装修通常具有附属性,仅因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便对建设工程整体进行处分,是否妥当或者可行,建议再作研究。”(注8
对“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的理解:“装饰装修而使建筑物增值部分,不等同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更不等同于整个建筑物的价值。……,装饰装修使建筑物增加的市场价值通常要高于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款数额。”(注9
注:不是所有的装饰装修工程都是建设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其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另外,从逻辑上说,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都优先于建设工程款,商品房居住人的权利当然更优先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注10);

1: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法院出版社 P407
2:同上书 P408
3:同上书 P414
4:同上书 P414—415
5:同上书 P415
6:同上书 P418
7:同上书 P427
8:同上书 P382
9:同上书 P387
10:同上书 P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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