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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团意险中被保险人探讨

2011-07-13 23:13阅读:


建工团意险中被保险人探讨

建工险大多采取按造价方式投保,被保险人实质上为不记名投保。加上建筑工程中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得建工险中对被保险人的调查难度加大。

根据某公司建工险条款

被保险人:凡年龄在十六至六十周岁之间(含),与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在施工现场正常从事工作和劳动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该定义的两个要素为施工单位劳动关系

建筑工地的复杂关系

单位主体: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工地人员:工头、操作工、临时工、租赁工、小工、厨师、过路的、探亲的、附近工地人员

一旦发生事故,都可能套用被保险人。

确定施工单位

投保时一般附有施工承包合同文件,承包人(乙方)可作为施工单位。

这里注意的是工地上一般会成立XX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赔偿协议。

从法律上讲项目部不是一个法律主体,没有授权或追认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无效。

集团公司

实践中存在集团公司控股施工单位的情况。一些集团公司的员工会派往工地进行施工。由于集团公司和施工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集团公司的员工不能看作施工单位的员工,也不是被保险人。

分包方

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规定,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实践中分两种情况分包人有资质和无资质

有资质的:分包方下属的施工工人与分包方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被保险人。

无资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种情况下分包方的施工工人视为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被保险人。

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受单位管理、约束,缴纳社会保险,以出卖劳动力获取报酬,风险由资方承担。

劳务关系:以完成某项任务来获取报酬,不受委托方管理和约束,不缴纳社会保险,风险由自己承担。

雇佣关系:无用工资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风险由雇主承担。

实践中关系复杂,较难区分

几种常见情况:

冒名替工:资方不知情情况下,冒名他人做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带车租赁:此方式较为复杂,关键看实践中司机是否受工地支配,存在以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掩盖劳动关系的情况。

个体分包方:无论有无资质,本人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已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再到其他公司工作的,不适为新的劳动关系。

无偿帮工: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帮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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