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计算赔款涉及免赔率的“先限后免”与“先免后限”?
车险和人身险都存在这个问题,保险公司的计算原则是按低的,不同的险种都会出现矛盾。条款未明确的情况下,按照不利解释原则。
27.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法律后果
28.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两案类似。危险程度增加是保险人拒赔利器,因为它属于法定免责,而无需根据免责条款,尤其是在保险人未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时,频频使用。但新《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对此规定比较泛泛,实务操作中争议仍然很大。如一般增加和显著增加的区别?一过性增加还是持久性增加?因果关系如何判定?鉴定机构能否鉴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按照什么标准?是否按照行业惯例?及时通知如何理解?
对于该条的理解个人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
(1)该条文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章节,人身保险不适用。
(2)通知主体限于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
(3)显著增加因限于持续性,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至少占主要原因以上。
(4)因果关系鉴定倾向于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公估机构来做,相应的还有是增加保费还是解除合同的标准。
(5)合理期限为1个月,相对于1年期财险的。
(6)对第1款解除合同的受30日限制,解除前的事故应承担责任。
(7)对第2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按解除合同处理,退还自事故时的保费。
29.非医保用药与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范围
非医保用药谈论的太多了。再强调几点,一是非医保用药不等同于不合理用药,拿非医保用药控制医疗机构道德风险不妥。二非医保用药规定即使有效也要鉴定,增加诉讼成本。三、保险公司无非降低成本,建议新条款制定时直接约定医
车险和人身险都存在这个问题,保险公司的计算原则是按低的,不同的险种都会出现矛盾。条款未明确的情况下,按照不利解释原则。
27.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法律后果
28.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两案类似。危险程度增加是保险人拒赔利器,因为它属于法定免责,而无需根据免责条款,尤其是在保险人未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时,频频使用。但新《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对此规定比较泛泛,实务操作中争议仍然很大。如一般增加和显著增加的区别?一过性增加还是持久性增加?因果关系如何判定?鉴定机构能否鉴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按照什么标准?是否按照行业惯例?及时通知如何理解?
对于该条的理解个人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
(1)该条文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章节,人身保险不适用。
(2)通知主体限于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
(3)显著增加因限于持续性,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至少占主要原因以上。
(4)因果关系鉴定倾向于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公估机构来做,相应的还有是增加保费还是解除合同的标准。
(5)合理期限为1个月,相对于1年期财险的。
(6)对第1款解除合同的受30日限制,解除前的事故应承担责任。
(7)对第2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按解除合同处理,退还自事故时的保费。
29.非医保用药与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范围
非医保用药谈论的太多了。再强调几点,一是非医保用药不等同于不合理用药,拿非医保用药控制医疗机构道德风险不妥。二非医保用药规定即使有效也要鉴定,增加诉讼成本。三、保险公司无非降低成本,建议新条款制定时直接约定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