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新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四
2012-06-26 16:05阅读:
附件四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主要是抄袭上海、北京的标准。关于误工期,目前的概念也比较混乱,有误工时间、医疗终结、休息时间,以前有个《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GA/T521-2004,国家标准也很混乱,《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倒是说要用GA/T521-2004,但由于这个里面的天数太短,广东一直在用《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里面规定的时间较长,实施以后,可能会归于统一。
而对于营养期,以前都是鉴定营养费,可能是为了规避鉴定范围,所以现在只鉴定期限,不鉴定费用,让法院自由裁量每天的标准,实际上更加混乱,不如直接鉴定鉴定费,法院直接拿来计算。护理期以前也是很混乱,由于受工伤影响,一直是鉴定护理依赖,但交通事故的很少参照工伤标准,因此也有鉴定护理时间、护理人数的,甚至有二次手术包括护理费在内的。而本准则规定护理期也没有区分护理依赖等级,只要有就算,也和司法实践相统一。
该准则的另一个原则是营养期、护理期不超过误工期,有一定道理,以前采用不同标准造成了混乱。如胫骨骨折医疗终结12个月,护理5个月,误工时间4个月。缺陷是出现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这实际上是法院裁判标准,不应该出现在技术鉴定标准中,而以前一些鉴定机构也会出具这样的鉴定报告。从法律解释上讲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从实际情况,鉴定有早有晚,鉴定人应该根据医疗情况,出具误工期意见,是否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由法院掌握。
另外争议最大的长期护理,未定出标准,只是说根据临床,什么时候是终身护理,什么时候护理5年,以前的弹性
很大。而这块又是赔偿数目大头,争议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