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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电销车险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012-12-05 21:30阅读:
由于车险电销火爆,一些保险机构可能出现未备案销售电销车险问题,那么此类保单是否有效呢?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对电销做了例外规定。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关于电销保监会未出台专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先后出台《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
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在报备资料中电销专用产品业务规划及开办区域。
根据保监会网站《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加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747号。同意你公司在吉林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大连市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因此,电销是有区域限制的。
而《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696号 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苏州、浙江、宁波、安徽、福
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云南、甘肃、青海、西藏、宁夏、新疆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基本是全国范围也包括西藏,而安邦在西藏有分公司,所以可以经营。而其他没有分支机构的,保监会未批复电销经营区域。
从监管部门的态度可以看到,尽管电话可以突破地域限制,甚至可以完成电话支付,快递保单,但仍未全面开放,电销范围与保险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一致。
没有开通的分支机构销售电销保单是违规。但是此保单是否无效呢?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限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有人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二十九条,特定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即保险是特许经营。但该理解有误,上述保险公司具有保险经营资质,并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只是违反了保监会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保险合同也应认定有效,并且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会侵害到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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