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指引不是新的鉴定标准
2014-04-30 15:16阅读: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鉴定等6项行业指引的通知》,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其中《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试行)》由于对九级、十级伤残进行了细化,引起了保险公司的不满,认为协会文件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国家标准,经过公关,佛山中院于2013年8月13日下发了辖区内不适用6项指引的通知。受此影响,广东省内保险公司纷纷以此为由上诉,要求适用国标,不适用行业指引。那么行业指引究竟是否是新的标准,是否合理呢?
在分析行业指引前,必须要注意下国标5.1
的规定即“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
当的伤残等级。”而附录A规定相对笼统,
如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一方面国标不可能穷尽所有伤情,一方面利用附录A司法鉴定机构带来较大灵活的空间。再来看行业指引如对十级“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进行的扩展:
1)四肢六大关节内骨折,经保守治疗,遗留部分关节功能障碍者(其中腕关节或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应≥50%);
2)四肢六大关节内线性骨折;。
3)四肢长骨骨干粉碎性或两处以上骨折;
4)四肢一长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
5)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0%;
6)锁骨、肩胛骨骨折,内固定术后;
7)
锁骨骨折,保守治疗后遗留明显畸形愈合(对位少于2/3,或成角≥20°);
8)髌骨粉碎性骨折,伴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
9)膝关节一韧带部分断裂(经影像学检查或内窥镜检查确认);
10)膝关节前或后交叉韧带、内或外侧副韧带损伤,经手术治疗者;
11)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从医学角度来讲,上述伤情与其他十级伤残等级基本是对应的。以往如膝关节韧带断裂,仅按照活动度可能达不到丧失10%,但由于韧带损伤的特殊性,对一个人的生活影响是巨大的,伤者基本可以和对抗运动告别了,快跑也是不可能的了。以往可能有的鉴定机构不予评残,有的则可能以附录A来进行评残,而行业指引对这一问题进行细化,实际上减少了鉴定机构的寻租空间,也减少了因活动度计算的争议,更加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业指引应该提倡,它并不是一个新的标准,是对国标的一个解释,犹如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