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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诉策略研究

2022-03-13 12:27阅读:

(一)行政应诉劣势
1.举证责任劣势
2.行政行为依据劣势
3.举证与答辩时间劣势
(二)行政被告应对劣势策略
1.申请延期举证与补充证据
2.申请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调取证据
3.正确把握答辩状书写的技巧和提交时间
4.案件倒逼行政机关要在源头上依法执法
六、行政诉讼应诉具体流程
(一)应诉准备
1.审查起诉状副本
2.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自身审查
3.证据细化
4.证据瑕疵补正
5.做好证据目录
(二)出庭应诉
1.出庭要求
2.申请回避
(三) 辩论
1. 辩论策略
2. 法庭辩论
(四)最后陈述
(五)核对庭审笔录
(六)签收判决裁定
(七)上诉和二审应诉
1.上诉
2.二审应诉
3.二审判决签收
(八)申诉
六、总结
参考文献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为了确保法治工作的持续推进,各种法律法规不断与时共进,持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对行政诉讼应诉影响较大,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行政诉讼法的热议与解读。本文选择从行政诉讼应诉的角度出发,对新修订的相关行政诉讼法律进行解读,不仅是关注其立法推进,同时也能够为更多的人提供研究思路。例如三合一受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立案受理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立法新变化都会对行政机关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也会要求强化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因此本文将会针对行政诉讼应诉策略进行系统的分析,以期能够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多的思路。
关键词:行政诉讼;应诉策略;策略研究

一、行政机关应诉概念

行政机关应诉,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不满,从而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行政机关必须要依法参与相关法律诉讼当中。行政机关应诉始于行政机关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的起诉状副本,终于人民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进行应诉的目的,是通过诉讼证明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应诉人员在应诉时,不仅要遵守《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应诉的规定,还要具备一定的答辩应诉技巧、熟练的相关法律知识、善于应变的口才和敏捷的反应能力,才能圆满地完成应诉任务。

二、行政诉讼应诉法律价值

行政诉讼作为广义行政救济法治的重要制度设计组成内容。行政诉讼,首先是行政系统外部的某种纠错的机制,在诉讼法学理论当中也将其称之为异体监督方式。最主要是,由于行政权也会对社会产生侵害,或者说对行政行为,进行修错纠错,在法律上设计了两种机制,第1种是,司法途径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错误的行政行为,该方式脱离了行政体系的框架来对权力行使救济权。另外一种是行政复议,主要是以行政渠道为主,将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解决,主要是通过行政行为来修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上述两种机制都是行政法治化的产物,能够展现出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的重要价值精神,行政诉讼,作为横向的权力性监督体系,从本质上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行为存在着某种上下级的联系,主要表现出权力的纵向层级性监督,而行政诉讼,是以横向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形式。同时行政诉讼,还是一种事后救济机制,主要是相对于,人合法,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线。行政活动较为复杂频繁,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相关行政行为对于人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就是一对矛盾体。要想有效的克制这个矛盾,我国法律设计就需要对行政活动进行事先事中事后,多种控制体系,杜绝行政违法行政诉讼需要应用而生,因此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特征反馈出行政诉讼定纷止争权利救济法律监督的三大基本职能中,结合上述的分析来看,行政机关积极参与行政诉讼,有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法律价值。
一是展现法治政府的法律价值,法治政府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当下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行政诉讼能够作为依法行政的准绳,更好的帮助行政机关优化服务,两者不仅一脉相承,同时又具有高度的吻合性,能够将个人专权,个人集权的人治进行有效的区分。而行政机关参与到法律诉讼当中不仅是反馈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力平衡,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依法治国的水平。是将责任政府法律价值进行体现,法律在接受行政机关职权时,同样也需要赋予其一定的义务与责任。行政机关是以法定职位为基础承担相应的社会管理责任,这是一种法治运营状态。因此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诉讼时一定要积极的应对,而不是运用公权力来与行政诉讼进行对抗。只有敢于直面行政诉讼争议,积极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符合新时代下对于行政机关的要求。第三就是体现出诚信政府的法律价值,诚信政府前提条件就是诚信履约、执法、手法,对于社会公众一定要达到有诺必践,依法行事。同时针对行政过程当中存在的错误进行及时的纠正,勇于承担对于人民的责任,充分的展现出法治政府的重要品质,所以诚信政府的精神基础就在于,积极面对法律的态度以及对人民的态度,行政机关的积极应诉则是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的关键行动同时也是直观有效的承担责任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发展现状

 行政诉讼从发展到现在,其发展现状如下,首先是公民法人畏惧公权力,不能够大胆的行使法律诉讼权,基本上是,选择忍受,能不告就不告。还存在的情况就是,尽管行使了诉讼权,但是屈服于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压力,又进行撤诉,许多群众认为一旦行使了行政诉讼权利,将会受到行政机关的打压。但是基于未来发展的考虑,通常会选择撤销诉讼。第二则是某些行政机关对于原告的态度十分恶劣,甚至会动用多方手段来影响原告的行政诉讼,而且无法正确的态度对待原告,以及自觉的接受司法审查,简单的认为告政府的公众都是刁民,对其有着强烈的敌视。总会寻找机会对其进行惩戒,并且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的相关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的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上,不会对相关司法工作进行积极的配合,甚至对原告运用威逼利诱,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多种手段来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讼权,使其不能够告不敢告,或者是,尽快撤诉。第三者是某些法院,受到行政机关的压力,为了尽可能的避免与行政机关的正面冲突,通常不愿意受理,原告起诉,以充分行使行政审判权,使得司法审查的天平直接倾向于行政机关。在进行相关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本不会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有行政机关参与的行政诉讼案件。加上少数审判人员受到相关利益的诱惑,或者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会在相关受理过程中,使得天平倾向于被告一方,在行政诉讼当中公正使得人民法院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不仅要求公开公平的审理行政案件,必须要求其大胆,公正的审理行政案件。所以说不公正是影响到行政机关与公民对行政诉讼制度信任度的最大隐患。第四,则是当下对于行政审判的监督缺乏力度,尤其是各级人大的监督没有发挥出最大的效用。加上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力度不够,本级法院的内部监督体系并不完善,各级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极为稀少,舆论监督体系受到各种制衡,根本无法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是造成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占据主要优势的重要原因。第5则是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健全的环节。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等法院无权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而且在权利保护过程中对于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之外的其他权利,司法保护,法律规定界限十分模糊,而且在具体的法条当中规定过于简单,。有时甚至不能够适应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
综上所述,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重要性愈加凸显,中国入市,首先是政府入世,对于公务员的观念,素质与能力都要入市,入世对于我国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职能管理机制以及管理形式的挑战。而相关挑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我国政府必须要确保WTO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落实,确保非歧视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三大原则及其相关制度的全面落实。第二则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一定要公开透明化,第三者是对行政机关所落实的管理经济的行政行为,应当确保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有提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我国政府要想更好的应对,三大挑战就需要转变行政单位的职能与观念,改革管理体制与方法,坚持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而健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这是应对上述挑战以及改善我国行政诉讼现状的必然举措。

四、构建行政诉讼应诉具体策略

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完善后,人民政府以及所属部门当被告的概率,针对该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构建行政诉讼应诉规程,防止消极应诉损害政府形象,损害行政权益的情况产生,相关部门应该依法积极的应诉,依法规范应诉,这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然条件,也是完善依法行政机制的重要组成内容。

(一)构建行政应诉承办机制

必须要确定应诉的责任主体,从工作职能分析人民政府当为被告的行政应诉,从原则上确定由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责任主体统一应诉,各行政机关的应诉,确定由行政机关自身组织,各行政机关构建立法制科的,则由法制科作为责任主体,未构建法制科的通常由综合科作为责任主体,同时也可由法律顾问作为责任主体,基于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各行政机关的应诉则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指导审查。另外就是应该对应诉方案与相关意见进行确定,应诉方案主要是就原告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对审查后的结果提出应诉意见,应诉意见主要涵盖案情简介、案情诉讼结果分析、出庭应诉参加人答辩意见,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等多项意见。最后就是应诉方案与意见,必须要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严格的审批。

(二)构建行政应诉考核机制

为了防止行政部门消极应诉,为了维护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威,必须要构建起应有的行政应诉考核机制,依法针对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进行充分的考量,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考核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进行充分的衔接。针对消极应诉的,缺乏正当理由拒绝,相互推诿,并且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的义务的,导致案件败诉的;其次是由于应诉工作不当而受到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报的;判决裁定没有根据规定进行的等。根据行政诉讼考核机制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当中,对相关部门的应诉工作进行严格的考核。

(三)打造专业化的行政应诉团队

行政诉讼具有十分专业化的特征,并且原告也并不是孤立的,基本上是由身经百战的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而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的专业性,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出发,打造出专业的行政诉讼团队。应诉不能够只是通过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都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要事必躬亲。而且要打造专业的行政应诉团队,是十分有必要的,主要从专业知识研究能力,行政诉讼规则掌握熟练程度,应诉技巧等多种方面出发选拔专业的人才。而且专业的行政诉讼应诉团队有利于培养及临场应变能力,也有利于选择合适的专业团队,帮助行政部门完成行政应诉。而且,由内部人员组成的行政应诉团队,能够应对法庭错综复杂的情况,结合实际的具体状况做出灵敏的反馈,快速的调整,修正观点与思路,确定新的对策,恰到好处的应对出现的新情况,能够在危机中寻找化解危机的办法。

五、行政应诉存在劣势及应对策略

(一)行政应诉劣势

1.举证责任劣势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行政行为依据劣势,原告对规范性文件可附带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可能被认定不合法而导致败诉。

3.举证与答辩时间劣势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不提交或逾期提交就可能败诉。

(二)行政被告应对劣势策略

1.申请延期举证与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2.正确把握答辩状书写的技巧和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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