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无形资产出资问题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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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鼓励技术创新,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政策之下,无形资产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成立以及发展过程中曾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自然人或法人可以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公司增资,使得相当一批持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创业人员通过设立公司或增资,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上市的要求,当初无形资产的出资和增资中出现或发生过的一些不尽规范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包括程序性问题和实质性问题,诸如入资时未经评估、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形资产权属存在瑕疵、无形资产未产生预期效益、无形资产评估值过高、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上述问题在企业计划进入资本市场的道路上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上述无形资产出资的不规范问题尤以高新技术企业居多,突出暴露在上述公司启动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过程中,是审核的重点关注问题之一。
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
(一)公司法
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