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著名律师莱伯勒说过“信托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守护天使,它冷漠地、无所不在地陪伴他们,从摇篮到坟墓。”近年来,我国高净值人群增长迅速,传统单一的金融工具无法满足其人身保障以及财产保全、传承和增值的需求,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跟传统的保险产品相比,保险金信托的模式既可以实现对生存保险金的身后财富管理,又可以实现对身后财产的安排。
1
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架构
我国现行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架构是通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署三份合同来实现的。
首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
其次,投保人作为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
最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放入信托中。
保单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信托的委托人,保单的受益人同时也是信托的受托人。保单的核心是被保险人,信托的核心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以信托财产的方式嫁接入信托,从而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搭建了信托架构,此即为保险金信托的基础法律关系。
此种模式是“先保险、后信托”,这种模式初期的债务隔离和税务规划效果可能会不尽人意。为什么不能由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以信托公司为投保人代为投保?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从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可以看出,通过信托买保险,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只要被保险人同意,但现实中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1
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架构
我国现行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架构是通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署三份合同来实现的。
首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
其次,投保人作为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
最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放入信托中。
保单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信托的委托人,保单的受益人同时也是信托的受托人。保单的核心是被保险人,信托的核心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以信托财产的方式嫁接入信托,从而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搭建了信托架构,此即为保险金信托的基础法律关系。
此种模式是“先保险、后信托”,这种模式初期的债务隔离和税务规划效果可能会不尽人意。为什么不能由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以信托公司为投保人代为投保?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从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可以看出,通过信托买保险,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只要被保险人同意,但现实中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