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2009-10-10 00:02阅读:
关于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企业首发申请
是否需要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意见的探讨
卢北京
问题的提出: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精艺股份”)于2008年8月22日第二次上证监会发审会并顺利过会,保荐人为国信证券(第一次上会是在2007年8月27日由安信证券保荐),一年之后的2009年9月7日起开始招股。笔者注意到,其律师(
广东君信)在补充法律意见(三)中回复证监会反馈意见中关于是否需要取得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意见时,提到: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分类,发行人、精艺万希、芜湖精艺从事的精密铜管生产和铜管深加工业务所属行业为“C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大类下的“
C3351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并认为“精艺股份及其子公司无需就本次发行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依据为:
“1、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核查申请,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核查意见及建议。
2、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对于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上市企业,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开展环保核查工作,并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核查意见。
据此,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的行业均不属于环发[2003]101号文和环办[2007]105号文规定的重污染行业,无需就本次发行取得所属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核查意见。”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理由为:
一、精艺股份属于重污染行业中的“冶金”行业
2008年6月24日,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下称《管理名录》),其中明确规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行业属于13类重污染行业中的“冶金”行业。现就精艺股份IPO申请是否适用《管理名录》进一步阐述如下:
1、《管理名录》的时间效力。《管理名录》的发布时间为2008年6月24日,而精艺股份上发审会的时间为2008年8月22日、广东君信出具补充意见三的时间为08年8月31日,此时《管理名录》已经生效,应当适用。
2、《管理名录》的适用对象(即对人的效力)。发布《管理名录》的通知中明确:“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虽然《管理名录》的名称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似乎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但仔细理解通知精神,可知《管理名录》的出台背景及依据即为环发[2003]101号和环发[2007]105号,而这两个文件均明确适用于拟上市公司,很明显,《管理名录》也适用于拟上市公司。
综上,笔者认为,精艺股份属“冶金”行业中的“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行业,系环发[2003]101号所列的重污染行业。根据证监会《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的规定,“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精艺股份缘何能顺利过会并发行?
二、精艺股份是否属于“跨省从事冶金行业”
如前文所述,精艺股份系重污染行业,其首发申请应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省级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意见。但其是否属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呢?
环发[2007]105号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将由环保总局(现为环保部)统一组织开展并向证监会出具核查意见。对其中的“跨省从事”应该如何理解?目前尚没有相关解释。精艺股份、精艺万希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均在广东佛山,但子公司芜湖精艺(08年1月22日设立)在安徽芜湖从事铜管的深加工业务,亦属于“冶金”行业中的“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行业,类似这种情形是否属于“跨省从事冶金行业”而需要取得环保部的环保核查意见呢?建议有关部门对该问题进行解释,以正确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