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死结——“有法不依” 作者:石飞
“明明为这个企业工作,却不承认我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12月20日《工人日报》一篇报道的副标题。
对于这句话,一般人都会这样理解,主语“劳动者”被省略了,完整的意思即:劳动者明明为这个企业工作,企业却不承认我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实呢,不仅仅是企业,连执掌劳动执法大权的劳动部门也如此荒唐。
报道介绍,2008年1月,王乃峰到北京龙泰货运公司从事商品车驾送工作,2009年9月19日,在提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了重伤。王乃峰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需先确认劳动关系,公司否认与王乃峰存在劳动关系。王乃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认定王乃峰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驳回其申请。于是王乃峰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王乃峰与龙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龙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法院判决王乃峰与龙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三个要件为: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保障部的这个法规文件,对于劳动仲裁委来说,必然是知道的,不仅知道,而且应该牢记于心,因为它是劳动部门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判定劳动关系存否的准则。对照“三个要件”,莫说专门机构,就是稍有鉴别能力的普通老百姓也能确定王乃峰与龙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龙泰公司否定,是昧良心,是逐利本性所致,想要逃避责任,不承担工伤赔偿义务,不难理解。而劳动仲裁委为什么要睁眼说瞎话呢?这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该仲裁委人员都是“白吃饭”的,于法律法规无知,以至做出了与法相悖的裁决;另一种可能是,该仲裁委“有法不依”,故意庇护企业,坑害劳动者。这类案例屡见不鲜,媒体时有披露,无非是执法者“吃人嘴软,拿人手软”。在这种劳动法律法规被执法者漠视、调戏、扭曲的环境下,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由此案联系到全国违规劳务派遣泛滥成灾,许多央企、国
“明明为这个企业工作,却不承认我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12月20日《工人日报》一篇报道的副标题。
对于这句话,一般人都会这样理解,主语“劳动者”被省略了,完整的意思即:劳动者明明为这个企业工作,企业却不承认我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实呢,不仅仅是企业,连执掌劳动执法大权的劳动部门也如此荒唐。
报道介绍,2008年1月,王乃峰到北京龙泰货运公司从事商品车驾送工作,2009年9月19日,在提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了重伤。王乃峰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需先确认劳动关系,公司否认与王乃峰存在劳动关系。王乃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认定王乃峰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驳回其申请。于是王乃峰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王乃峰与龙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龙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法院判决王乃峰与龙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三个要件为: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保障部的这个法规文件,对于劳动仲裁委来说,必然是知道的,不仅知道,而且应该牢记于心,因为它是劳动部门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判定劳动关系存否的准则。对照“三个要件”,莫说专门机构,就是稍有鉴别能力的普通老百姓也能确定王乃峰与龙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龙泰公司否定,是昧良心,是逐利本性所致,想要逃避责任,不承担工伤赔偿义务,不难理解。而劳动仲裁委为什么要睁眼说瞎话呢?这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该仲裁委人员都是“白吃饭”的,于法律法规无知,以至做出了与法相悖的裁决;另一种可能是,该仲裁委“有法不依”,故意庇护企业,坑害劳动者。这类案例屡见不鲜,媒体时有披露,无非是执法者“吃人嘴软,拿人手软”。在这种劳动法律法规被执法者漠视、调戏、扭曲的环境下,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由此案联系到全国违规劳务派遣泛滥成灾,许多央企、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