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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穿透制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 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分析

2016-09-14 05:20阅读:
作者在工作中遇到一些股权转让的案例,经过分析,作者发现股权转让过程不同主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是不同的,如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合伙人却不一定按20%,有可能低于20%,也有可能高于20%,本次分享的是一个远高于20%的案例。
一、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
被投资公司是一家有限公司,目前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400万元,实缴400万元。
二、被投资公司目前累计亏损金额
累计亏损金额: 2664339.18 元。
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财产份额比例

份额比例(%)
实缴出资(万元)
张某
90
360
沈某
10
40
合计
100
0
四、股权转让前张某、邓某在被投资公司的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万元)
张某
99
396
邓某
1
4
合计
100
400
五、邓某和张某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投资合伙企业
邓某不想经营被投资公司,张某把74%的股权转让给关联企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邓某转让被投资公司1%的股权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价格4万元,退出被投资公司。
2、张某转让被投资公司74%的股权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价格296万,保留25%的股权。
因被投资公司累计亏损达2664339.18 元,在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意按原投资金额转让,本次转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股权转让后张某、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万元)
张某
25
100
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75
300
合计
100
400
七、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公司11%的股权
因某基金公司看好被投资公司的商业模式,以1000万收购某合伙企业11%的股权。
1、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11%的股权给某基金公司。
2、转让价格1000万元。
八、本次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后张某、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某基金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万元)
张某
25
100
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64
265
某基金公司
11
44
合计
100
400
九、本次股权转让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属于财产转让,应减除购买的股权成本,合伙企业按个人工商户的计税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应由合伙人按财产份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1、取得11%的股权的成本。
11%÷75%×300=44万元。
2、股权转让收入
1000-44=956万元。
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956×90%×35%-1.475=299.665万元。
沈某:956×10%×35%-1.475=31.985万元。
以上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299.665+31.985=331.65万元。
十、本次股权转让部分地方变通政策下的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1、不排除部分地区按20%优惠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地方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天津、上海。
20%计算:
张某:956×90%×20%=172.08万元。
沈某:956×10%×20=19.12万元。
2、不排除部分城市可以按核定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股权投资一般不会按核定方法。
以上方法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财税【2008】159号、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计算。
可见,在穿透制下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税负会高于20%,所以股权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不是最佳选择,今后作者还会根据相关案例告诉广大读者最优的股权设计方案。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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