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来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是已取得执行依据。但是存在例外情况:《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那么,对于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若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可否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二、问题解答
对上述问题,根据主流观点,应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并且应注意,无论哪种情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都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一)情形一:已取得执行依据,但未确认工程款具有优先权
对此情形,最高院在〔2007〕执他字第11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作出了明确答复:“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