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
冀政函〔2014〕8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对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参保缴费政策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部分,以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对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参保缴费政策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部分,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