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中的本我、自我和超我
2008-07-08 14:32阅读:
本我、自我和超我
1.本我
又译伊特、它、它我、原我。本我是人格中最原始、最模糊和最不易把握的部分,它是由一切与生俱来的本能冲动所组成的。按照弗洛伊德的看法,本我是贮藏心理能量的地方,混沌弥漫,仿佛是一口本能和欲望沸腾的大锅。这些本能和欲望强烈地冲动着,不懂得逻辑、道德和价值观念,其活动只受“快乐原则”的支配,一味寻求无条件的、即刻的满足。由于本我不能直接同外部世界接触,所以总是在急切地寻找自己的出路,而其惟一的出路就是通过自我。
本我所具有的特性可概括为:是无意识的,是无理性的,要求无条件的得到满足,只遵循快乐原则;是一切本能冲动后面的性力的贮藏库;它收容了一切被压抑的东西,并保存有遗传下来的种族的性质。弗洛伊德认为婴儿的人格结构完全属于本我。
2.自我
自我是现实化了的本能,是在现实的反复教训之下,从本我分化出来的一部分。从本我分化出来的这一
部分由于现实的陶冶变得渐识时务,不再受快乐原则的支配去盲目地追求满足,而是在现实原则的指导下,力争既避免痛苦、又能获得满足。自我在人格结构中代表着理性和审慎。它在同外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成长,对外感受现实,正确认识现实和适应现实,对内调节本我,节制欲望的宣泄。
弗洛伊德曾把自我和本我的关系比作骑马的人和他的马之间的关系,认为马提供了运动的力量,而骑马人则具有决定方向和指导他那有力的坐骑的大权。但有时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形:骑马人必须得按马自己所要去的方向来指导他的马。弗洛伊德亦曾指出:“自我企图用外部世界的影响对本我和它的趋向施加压力,努力用现实原则代替在本我中自由的占支配地位的快乐原则。”
自我具有这样的特性:它是从本我中分化出来的,一部分是无意识的,一部分是意识的,而其主要为意识的;它合乎逻辑,受现实原则支配;对本我之中的东西有检查权,防止被压抑的东西扰乱意识;它还要在超我的指导下,按外部现实的条件,去驾驭本我的要求。就这样,自我可以说是同时在侍奉三个严厉的主人:超我、本我和现实。
3.超我
超我也称为理想自我、自我典范,它是从自我发展起来的一部分,是道德化了的自我。它被认为是人格最后形成的,而且也是最文明的一部分。它是一切道德准则的代表,其主要作用是按照社会道德标准监督自我的行动。超我是从自我中分化出来的,能进行自我批判和道德控制的部分。它反映着儿童从中生长起来的那个社会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最初,这种角色是由双亲扮演的。从自我中发展出来的那一部分(超我)正是双亲权威的内部化,执行着早年父母所行使的职权。父母施行惩罚的职权,变作了超我中的“良心”;施行奖励的职权,则变成了超我中的“自我理想”。自我理想确定道德行为的准则,良心则负责对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进行惩罚。
由此看来,超我的特性是:从自我中分化而来,大部分是无意识的。它是父母权威的内化,执行父母早年的职责(亦被认为是遵循至善原则);可分为自我理想——确定道德行为的标准和良心——对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进行惩罚;其主要作用是监督和控制自我。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的这三种构成:本我、自我、超我之间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地交互作用着。自我在超我的监督下,按现实可能的情况,只允许来自本我的冲动中的有限的表现。在一个健康的人格之中,这三种结构的作用必然是均衡、协调的。本我是求生存的必要的原动力;超我在监督、控制主体按社会道德标准行事;而自我对上按超我的要求去做,对下吸取本我的动力,调整其冲动欲望,对外适应现实环境,对内调节心理的平衡。弗洛伊德认为人的一切心理活动都可以在这种人格动力学的关系中得到阐明。当然,如果这三种力量不能保持这种动态的平衡,则将导致心理失常的产生。弗洛伊德的人格构成学说并未排除他关于无意识理论中的观点。但在人格构成学说形成之后,他也开始不那么轻视意识的作用了。基于对弗洛伊德的人格构成及意识划区的理解,人们曾将其形象地比作浮在海中的冰块,见下图。
图:弗洛伊德人格构成与意识划分示意图
超我一部分在意识之中,一部分在无意识之中;自我也是同样,本我则完全处于无意识领域。前意识是既可以变为意识又可以成为无意识的边缘部分,随冰块起伏而变化,意识是露在水面上的部分,而无意识是深藏于水下的那一部分。随冰块的起伏,三种人格动力维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