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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不管事件的法律分析

2008-07-17 19:42阅读:
不久前,在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七(2)班,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经贵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事情发生后,长丰县、乡两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非常重视,多次召集双方学生家长、杨经贵和吴店中学负责人协商此事。最终达成的协议要求:一、陈小飞负有责任,应承担费用50%,费用为10万元,因其家庭困难,暂付费用3万元,不足部分由吴店中学捐赠垫付;二、杨经贵负有重要责任,承担赔偿费用10万元;三、吴店中学负有一定责任,承担赔偿费用为7.5万元(含垫付款7万元)。他是否负有责任也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本人仔细查阅了网上有关打架及事后发展的详细过程,并结合有关法律做出了如下分析。
杨不管 这个称号 是对杨老师的极大污蔑, 特别是某些新闻作者为吸引眼球而作秀。杨老师声色俱厉的呵斥不是吗???????要怎么管才是管,难道要亲自上前拉架???在杨老师呵斥的时候,其他学生上前拉开,(打架并不是十分激烈,)作为一
个课堂上的突发事件,这样处理基本上就可以了。
拉开之后,两个同学各就各位,继续上课,这也很正确。杨老师并没有处罚他们,如罚站等,因为完全可以下课之后再处理,这儿杨老师处置得当。
各就各位之后,某一同学突然异常,由学生送往医院,老师继续上课,这也正确。老师的主阵地是课堂,这儿不能离开他,他当然要坚守自己的岗位。学生已经有同学们陪同去医院,杨老师可以课下之后前去探望,距离下课就剩下10几分钟了吗,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
再来看看警方的分析。据长丰县公安局透露,通过尸体解剖,死者杨涛并无外伤,其死因是由潜在性疾病导致。警方分析,陈同学与杨同学打闹只是起到了诱因的作用,杨同学可能因为情绪激动而引发潜在性疾病,最终导致死亡。警方表示还要等相关病理报告出来才能最终确定死因。
综上分析,杨老师基本上尽到了一位老师应尽的责任,而杨同学的死因,杨老师即使有过错,也是次要原因。
最后就是从法律角度讲,杨老师赔的10万元更是冤枉。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从法律的角度看,杨老师即使有过错,也应该有学校承担,因为杨老师是在履行其职责。,当然学校可以给其处罚。而从处理结果来看,杨老师走在了学校前面,是不对的,这个10万应由学校出。并且对杨老师的行政处罚也太重,与他的微小过错不相适应。
这件事情有很多教训吸取:首先新闻工作者应实事求是,不能断章取义,哗众取宠,应对社会服责任。其次,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详细了解事情的细节之后再发表评论,不能情绪用事。第三,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第四,每一个公民都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信息要对等。第五,切实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特别是社会条件。
但愿这种悲剧永远不要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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