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1]48号
2011-05-06 13:10阅读: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1]4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基金的管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参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从2001年1月1日起,为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四条个人帐户主要包括参保职工自然情况和缴费情况两部分;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等;缴费情况包括个人历年缴费基数、缴费月数、缴费金额、计帐利率、帐户储存额等。
第五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一)2000年底以前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金额。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每年个人缴费金额。
(三)按规定计入的利息。
第六条在当地养老保险管理范围内职工全部实行个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1]4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