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现为安徽省户籍
2 . 2 0
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系指农村票县<市、区>公办中小学;包括任教学枝原为农村学校,后因区划调整为城市学校。)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
2
个学期或
1
个学年度的。
3.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虽被企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
4
.达到
60
周岁。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已满
60
周岁的,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教龄补助;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满60
周岁的,从达到
60
周岁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第五条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第三章 教龄认定
第六条教龄系指在教育教学岗位上从教年限。
第七条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任教满
2
个学期或
1
个学年度为
1
个教龄(寒暑假期计算在内)。按此计算教龄后,余数满
1
个学期、不足
1
个学年度的按
1
个教龄计算。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设区市成立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核定。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负责人任组长,泛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
第九条县(市、区)成立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育负责人任副组长,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
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学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原民办教师身份和认定政策和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登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荃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见附件
1
)。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
)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见附件
3
)。
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
4 )
,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核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见附件
5
)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原任教地乡镇(街道)接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审核等,审核通过后,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市级进行核定,再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第六章 工作进度
第十七条成立机构,制定办法(
2013
年
11
月底)。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成立认定工作办公室,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认定办法和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动员部署,做好宣传(
2013
年
12
月)。设区市、县(市、区)召开认定工作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向原民办教师宣传具体政策和工作流程,让原民办教师了解相关政策精神和申报要求。
第十九条个人申报,乡镇 《街道)初审(
2014
年
1
月一
3
月)。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宾收集整理档案,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第二十条县级审核,二次公示(
2014
年
4
月)。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一条市级核定(
2 014
年
5
月
1
一
20
日)。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审核上报的发放名单进行核定,并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第
二十二条省级批准备案(
2014
年 5
月
21
日一
31
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各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上报的核定名单。
第二十三条各地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但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认定发放教龄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拘私舞弊的,坚决取消发放资格;涉及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政策问答
1、原民办教师如何申请?
原民办教师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任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交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
2、个人申报时间截止后,再有人申报是否受理?
如确有特殊情况又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予以受理。
3、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依据?
县(市、区)教育局、档案局及有关部门保存的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民办教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乡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保存的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资料;原任教学校或中心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表、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考勤考核表、分工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原民办教师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人员身份和教龄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代课证、职称证书、工资条、获奖证书、聘用合同、教师资格证书、备课笔记等
4、原民办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如何处理?
原民办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应入档留存。对不能入档的,认定机构办公室应予以复印或拍照保存,但认定机构办公室应在复印件或拍照上注明复印或拍摄于某某人手中保存的物证,并签字(经办人)、加盖审验章,长期保存于卷宗内。
5、物证齐全的是否还要证人证词?
物证能证明其身份和教龄,经公示无异议的,不需要证 人证词。
6、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怎么处理?
由各级认定机构调查组调查取证,并结合证人证词形成认定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认定。
7、调查取证工作谁来组织进行?
确需调查取证的, 由各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组织人员(不少于二人)进行。
8、对人证如何进行调查取证?
如需对人证进行调查取证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首先人证必须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诚信;其次填写证人证词;最后作调查笔录。
9、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单位盖章吗?
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该件系我单位档案资料复印 件”
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是否应放到卷宗内?
是,应放入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内,长期保存。
11、证词、调查笔录有更改现象,是否可以认定?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更改,个别地方如确需更改的,应由 当事人、调查人在更改处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12、原民办教师亲属或不知情者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
无效。
13、原民办教师因某种原因户籍迁移到外省的是否享受教龄补助?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原民办教师必须是安徽省户籍的才可享受。如户籍迁入省已出台政策解决原民办教师问题,我省县级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
14、原在外省任教后因某种原因户籍迁移到我省的是否享受我省政策?
如符合《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由原任教省份县级教育部门提供符合我省县级认定机构规定的认定材料,交其现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15、省内原民办教师户籍地与原任教地不一致的,认定由谁进行?
原民办教师应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机构申请;原民办教师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应将乡镇(街道)认
定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转交原任教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原任教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机构接到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资料按程序进行初审核实,并上报县级认定机构审核;审核后,再将审核的结论和有关资料转交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照程序进行核定、报批等。
16、工资表、花名册等物证材料中的名字同音异字或与身份证名字同音异字,如何认定?
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相应认定机构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才可认定。
17、组织上保存的原民办教师档案材料中“工作简历”栏内,显示“某年至某年在某地任教'或“某年至今在某地任教” ,
是否应予确认这段时间为连续任教?
可以直接确认为连续任教。
18、 组织上保存的原民办教师档案中花名册、登记表等,显示的起始任教时间不同,怎么认定?
以最早记载的任教时间为准。
19、原民办教师档案中有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无 终止时间(离岗时间),如何确定其教龄?
乡镇(街道)认定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公示后无异议可认定。
20、原民办教师档案中个人简历如显示“十九岁开始任教',没有标注年月,如何认定起始年月?
可以按出生年月推算年度,月份按一月掌握。
21、由当时学校指派进修、培训的人员教龄如何确定?
原民办教师被指派进修、培训的人员,回来后又继续任教的应计算为教龄。
22、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工作的工友或工勤人员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这一群体主要包括食堂做饭、打更、开车、门 卫、修理等学校使用的临时人员。
23、原民办教师离岗后,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能享受教龄补助?
可以享受。并且教龄补助将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进行代发。
24、原民办教师离岗后,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在民营、私营企业打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25、原民办教师离岗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情况,由个人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26、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同时认定吗?
《方案》规定:“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 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各地对申报和受理工作要一次。性布置与安排,认定工作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达到
60
周岁的人员进行认定,第二阶段对未达
60
周岁的人员进行认定。如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认定后又找到新的证据的,可以进行再次认定和补发教龄补助。
27、印章如何使用?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初审核实过程中凡须加盖公章处,均用“某某县某某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材料审验章”,上报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材料须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公章。县级审核认定刻专用章:“某某市某某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审核专用章”。市级核定刻专用章:“某某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核定专用章”
。
28、是否收取认定费用?
不收。
29、发生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如何处理?
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领导人责任;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请人资格,还将追究申请人责
任,如已领取教龄补助的应追缴其教龄补助;人证作伪证的,除应严肃处理证人外,证人还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