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张谷教授讲座:意思自治以及民法制度的建构
2008-07-24 11:07阅读:
这是我上周听“惠诚民法论坛”的笔记,毕竟时间有限,加之张谷教授被誉为民法的“汪洋大海”,对于他的讲座,我辈之笔记实在是粗糙的很。贴在这里仅为参考。待华政官网讲演讲全文贴出来后,我再转载过来。
主讲人:[张谷]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学院民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罗培新]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专业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第三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总干事,上海市曙光学者,新华社上海分社特约咨询专家。
评议人:[金可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中国当代研究德国法专家。
概论部分
·参与私法的人的主体资格确
立,才有参与私法的可能性。
·私法自治,也叫做意思自治,只有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才切实可行。
·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是首先应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利。同时,私法自治的另一面,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许霆案:自治的范围问题)
·私法自治使契约制度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契约的表现为合同,合同是相反意思的合致,是利益交换的工具。因此,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
问题一:为什么遗赠是单方行为而赠与是双方行为?
遗赠是因死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死因行为。而赠与的法律后果,可能导致受赠人的整体利益受到影响(送车的例子,12万纳税的例子)。注:如某A送了某B一辆汽车,某B虽然获得了汽车,但他也要承担随之而来的燃油费、养路费、路桥税等。另如中国规定年收入于12万以上者需纳税申报,如某A送某B若干金钱,某B年收入因此超过了12万,就承担了纳税申报的义务。
意思自治的重要性,即使在接受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即赠与行为不能违背被加利者的意思。
问题二:悬赏广告契约性的认定
悬赏广告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契约行为)?
英国、德国、台湾认为悬赏广告为契约行为(捡到宠物狗的例子)注:德国有过这样的案例,某A家的宠物狗走失了,A焦急万分,贴出悬赏广告,谁能帮其找回宠物狗,奖励若干马克。某B家的小孩刚9岁,在小区花园玩的时候发现A家的狗,遂将其领回A家。A激动万分,要兑现其承诺,给B若干马克。B的家长知道后,予以拒绝。理由是做一点公益性小事就获得大笔报酬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如果是单方行为的话,单方行为能否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张谷认为单方行为不应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应该考虑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即使在接受利益的同时,也应被考虑。
问题三:从权利的抛弃看债权抛弃的契约性
德国法认为:债权的抛弃是双方行为(契约)。
中国法认为:债权抛弃是单方行为。
1、所有权抛弃的法律后果
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抛弃,使得标的物成为了无主物(并未对任何人加利)。
2、他物权抛弃的法律后果
抛弃人丧失了他物权,原所有权人重获了原来给他人的权利,但原有权人也可以拒绝享利。
3、债权抛弃的法律后果
对债务人而言,有利益的取得。客观上和逻辑上都必然包含加利。
如果认定其为单方行为,则债权人即可强加利于债务人,这可以吗?
是否可以,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价值判断与取向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债权抛弃属于单方或双方行为。
张谷认为:债权抛弃是契约行为,如果是双方行为的话,法律应该给债务人加以拒绝的可能性。这些问题的关键原理仍在于私法自治。
问题四:私法自治对民事组织法的影响(从对合伙企业资合人合的问题进行研究)
合伙会形成利益共同体,但利益共同体并非都是合伙
合伙必然以法律行为为基础——合伙契约。
合伙组织中的契约,必然有一定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如
合伙组织中必须至少有一个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做为对外的代表人。相反,公司则不同,公司是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
问题五:民事时效与意思表示
时效是一种请求,内涵是意思通知、催告,这种意思通知或者催告导致了时效中断。
时效的中断非因意思表示而引起。
时效完成后,对于债权人,消灭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了请求债权强制履行的权利。但如果债权有担保的话,则不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时效完成后,对于债权人,并不意味着债权的消灭,而是抗辩权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