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部队的经济适用住房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是不同的保障性质住房。部门所收的物业费实际上是管理性费用。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化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缘起
每年的元旦后春节前,北京的自主择业干部有一个拜年小聚餐。小聚餐稍有消息,响应热烈。虽是AA制,费用也总是入多支少。每次聚后余款的清退,总是花去不少的脑筋。这大概也是这个小团体“娘不亲、爹不爱”的抱团取暖吧!今年聚会上,有人提到某部金沟河家属院多数住房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一时成为聚餐时热议的话题。空军大校自主的老谢是我的好朋友,政治上也是一个坚定的布尔什维克。他对我说,目前自主择业政策调来调去,营区房又出现变数,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出的问题更多。花了与地方相当的钱而只是得到的居住权,你该理一理这方面的法规政策了。我清楚,他所说的自主人政策问题是指的生活补贴被系数的事,自从有了退部后(这是许多人对国务院退伍军人保障部的戏称),自主政策似乎仍是乱象丛生,该落实的政策不落实,有些“比照”却是拉大了差距。对于部队经济适用房,问题更是突出:原建单位不仅是不颁证就收全款违背当时承诺,更是在物业管理上差强人意。绿色的警卫班撤走了,黑色的保安队来了。接替者都是“五人组合凑不够10颗牙”的老大爷。营区已非营区,真是时光荏苒,一地鸡毛。是该捋一捋经济适用房以及物业费的问题了!
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据可查,通透明确。部队政策却是神秘难测,弄不好还是有个敏感话题,脱绿者是不好轻易涉及的! 我先试着从法律的层面谈一点个人的算法,为业主们小范围找个茶余饭后的话题。
——概念化的物业费
物业费全称是物业服务费,顾名思义是一种针对服务的收费。国务院最早于2003年6月出台《物 业 管 理 条 例》后经过三次修订趋于完善,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纳入合同编,物业费才有了国家层面的保障,从而更为广大公民,特别是业主的
——缘起
每年的元旦后春节前,北京的自主择业干部有一个拜年小聚餐。小聚餐稍有消息,响应热烈。虽是AA制,费用也总是入多支少。每次聚后余款的清退,总是花去不少的脑筋。这大概也是这个小团体“娘不亲、爹不爱”的抱团取暖吧!今年聚会上,有人提到某部金沟河家属院多数住房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一时成为聚餐时热议的话题。空军大校自主的老谢是我的好朋友,政治上也是一个坚定的布尔什维克。他对我说,目前自主择业政策调来调去,营区房又出现变数,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出的问题更多。花了与地方相当的钱而只是得到的居住权,你该理一理这方面的法规政策了。我清楚,他所说的自主人政策问题是指的生活补贴被系数的事,自从有了退部后(这是许多人对国务院退伍军人保障部的戏称),自主政策似乎仍是乱象丛生,该落实的政策不落实,有些“比照”却是拉大了差距。对于部队经济适用房,问题更是突出:原建单位不仅是不颁证就收全款违背当时承诺,更是在物业管理上差强人意。绿色的警卫班撤走了,黑色的保安队来了。接替者都是“五人组合凑不够10颗牙”的老大爷。营区已非营区,真是时光荏苒,一地鸡毛。是该捋一捋经济适用房以及物业费的问题了!
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据可查,通透明确。部队政策却是神秘难测,弄不好还是有个敏感话题,脱绿者是不好轻易涉及的! 我先试着从法律的层面谈一点个人的算法,为业主们小范围找个茶余饭后的话题。
——概念化的物业费
物业费全称是物业服务费,顾名思义是一种针对服务的收费。国务院最早于2003年6月出台《物 业 管 理 条 例》后经过三次修订趋于完善,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纳入合同编,物业费才有了国家层面的保障,从而更为广大公民,特别是业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