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文责由重庆张天木自负)
申诉书
申诉人:曹得清,男,38岁 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花碑二组(原前哨村四社)
身份证号:511121197005278918
电话:13880465046
被诉人:成都市武候区精艺钢家具厂
法人:张苹(总经理)电话:13981973212
地址:成都市武候区金花镇川西营村二组(金川路144号)
厂办电话:85369667 89639636
请求事项:
一,要求被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申诉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共计11个月)双倍工资部分33000元。
二,要求被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申诉人赔偿金6000元整
三,要求被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川府发[2003]42号文。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计人民币:48000元。
以上三项共计:87000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2006年12月进入被诉工厂,担当木工,协议工资,计件保底,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它按法规办理,承诺第年年终发放工资百分之三十作为红包。直到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被诉人既没有与申诉人签定书面合同,也
申诉人:曹得清,男,38岁 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花碑二组(原前哨村四社)
身份证号:511121197005278918
电话:13880465046
被诉人:成都市武候区精艺钢家具厂
法人:张苹(总经理)电话:13981973212
地址:成都市武候区金花镇川西营村二组(金川路144号)
厂办电话:85369667 89639636
请求事项:
一,要求被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申诉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共计11个月)双倍工资部分33000元。
二,要求被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申诉人赔偿金6000元整
三,要求被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川府发[2003]42号文。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计人民币:48000元。
以上三项共计:87000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2006年12月进入被诉工厂,担当木工,协议工资,计件保底,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它按法规办理,承诺第年年终发放工资百分之三十作为红包。直到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被诉人既没有与申诉人签定书面合同,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