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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一个无奈农民工的年后生活

2009-02-08 13:33阅读:
(本文文责由重庆张天木自负)
申诉书
申诉人:曹得清,男,38岁 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花碑二组(原前哨村四社)
身份证号:511121197005278918
电话:13880465046
被诉人:成都市武候区精艺钢家具厂
法人:张苹(总经理)电话:13981973212
地址:成都市武候区金花镇川西营村二组(金川路144号)
厂办电话:85369667 89639636
请求事项:
一,要求被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申诉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共计11个月)双倍工资部分33000元。
二,要求被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申诉人赔偿金6000元整
三,要求被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川府发[2003]42号文。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计人民币:48000元。
以上三项共计:87000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2006年12月进入被诉工厂,担当木工,协议工资,计件保底,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它按法规办理,承诺第年年终发放工资百分之三十作为红包。直到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被诉人既没有与申诉人签定书面合同,也
没有为申诉人办理社保。其间,虽经申诉人多次要求,却总被被诉人搪塞。因此,申诉人请求依法追讨应得双倍工资。
2007年,申诉人在一次因加班劳累不慎受伤。被诉人采取威吓,讹诈方式,诱骗申诉人接受了私了。
2008年,因被诉人生产量大,人手缺少。经被诉人要求,申诉人不但要管好全厂质量,还有加班加点做木工活,协议工资3000元每月包干。
2008年9月12日,因为被诉方要赶在中秋节交货,强令加班加点。申诉人在连续加班,极度疲劳的情况下,左手三根指头不慎被锯片锯成不同程度缺失。事发后,被诉人不但没有及时把申诉人送往医院,反而在厂里编造散布有损申诉人的言论。十分钟后,才在有同情心的工友中借得200元,由工友送往医院。经医院检查,需要留院治疗,第二天,在工友们的请求下,被诉人才到医院办理手续,并去报了保险。
七天时,被诉方不顾院方劝阻,逼迫申诉人“自愿”出院,同时承诺只要申诉人出院就立即申请认定工伤,处理赔偿事宜。
在申诉人出院后,被诉人一直采取,拖哄骗方式愚弄申诉人。连基本的生活费也不发放,更绝口不提赔偿之事。在申诉人生活无望请求被诉人支付生活费时,被诉人竟拿十元钱给申诉人,态度极其蛮横。
以致申诉人的基本生活都要靠工友接济,令人非常痛心。
申诉人在朋友帮助下于2008年11月认定了工伤,并提请伤残鉴定。2009年1月21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结论书,评定伤残为九级。因此申诉人依法请求赔偿。
被诉人悉知申诉人已评残后,更是百般为难申诉人,并屡放狂言,进行威胁,恐吓,讹诈。行为言行极其卑劣。
春节申诉人借钱回家,含泪过了年关。
鉴于被诉人缺乏基本的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劳动关系已无法延续,此事也难以和极不诚信的被诉人协商解决,特提请仲裁委仲裁,以维护家民工权益,昭显法律威严。
致成都市武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曹得清
代理人:张天木
2009年2月8日
附件:(复印件)
一,工作牌一份
二,被诉工商注册信息一份
三,申诉人身份证一份
四,伤残结论一份
五,代理不收费协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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